18.67亿元国有金融不良资产转让价格不足债权的1%,而购买人随后仅用购买债权中的一笔(约占总额1.4%),不但收回1800万元投入,还可获得效益800万元。长城资产公司沈阳办事处对一起金融资产处置过程中的暗箱操作,引发当事人和公众强烈质疑。
目前,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已决定“对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涉嫌徇私舞弊、低价出售国有资产案”立案侦查。
记者了解到,该债权转让纠纷案缘于一起委托拍卖不良资产事件,委托人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买受人为自然人郝希仁,拍卖方为辽宁中正拍卖有限公司。
2006年12月13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与辽宁中正拍卖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委托拍卖合同》,约定将“辽南资产包”(含鞍山、营口、辽阳、盘锦2721户债权,债权总额186629.78万元,及24项物权资产(其中有房屋、土地、车辆、设备等)进行拍卖,起拍价为1800万元,转让价格为债权总额的0.96%。
12月15日,中正拍卖公司在《辽宁日报》刊登拍卖公告,对该标的的拍卖信息及竞买登记条件做出公告及声明。仅仅过了7天,12月22日,拍卖公司举行拍卖会,经过一轮竞价,自然人郝希仁以1800万元的底价竞得,成为债权的买受人。
2010年,本溪物资贸易中心作为给“辽南资产包”一债务人担保人,在了解到上述债权转让有一系列违法违规行为时,作为利害关系人向沈阳中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债权转让无效。此前,沈阳中院已经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本溪物资贸易中心不服一审判决,向辽宁省高院提出上诉。
长城公司沈阳办事处称:该债权包不存在转让价格过低,恶意损害国有债权问题。另外,长城公司系公司制管理,其处置债权行为系商业行为,有权自主决定债权处置的相关事宜包括处置价格问题。
本溪物资贸易中心经调查后发现,该巨额债权在拍卖过程中有众多违法违规之处,随后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债权转让合同无效。沈阳中院一审判决后,本溪物资贸易中心不服判决,上诉到辽宁高院。 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