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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妪敬老院楼梯摔伤致死 敬老院须承担一半责任

来源:北京日报
2011年09月16日03:07
  本报讯 (实习记者 王维维 通讯员 王雪 张帆)老人从敬老院的楼梯摔下后卧床不起并最终离世,张老太的八名子女将敬老院诉至法院。昨日记者获悉,密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敬老院承担50%的责任,赔偿老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万余元。

  2009年7月,张老太被子女们送至密云县城一敬老院养老,并每月缴纳护理费1200元。2010年4月17日,张老太自敬老院三楼的楼梯上摔下,随即被敬老院的工作人员送至密云县医院救治。经诊断,张老太头、面部外伤,鼻骨粉碎性骨折等。随后,老人便一直卧床不起,直至数周后离世。

  张老太的子女们认为,敬老院在母亲摔伤一事上存在过失,因协商赔偿未果,将敬老院诉至密云法院,索要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2万余元。

  庭审中,敬老院方表示,张老太是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一切行动均由工作人员协助。但事发时,是张老太自己将反锁的门栓打开,并自行坐轮椅行至楼梯处摔伤的,张老太的行为属自残,院方已经尽到了管理责任,故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司法鉴定,张老太的死亡与摔伤之间存在部分因果关系,外伤造成张老太离世的参与系数为50%。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老太在敬老院内摔伤,院方虽主张老人属自残行为,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加以佐证,故应对张老太因外伤所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遂依据司法鉴定的结论,判决敬老院对张老太的死亡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赔偿张老太子女医药费等共计86635.07元。
(责任编辑:UN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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