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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禄”老板:加柠檬黄是行规 不知道违法(图)

来源:解放网-新闻晨报
2011年09月16日07:45
3名问题馒头案被告在法庭上
3名问题馒头案被告在法庭上

  晨报记者 姚克勤 实习生 潘庆云 摄影报道

  昨天上午,备受市民关注的“问题馒头”案在宝山区法院开庭审理。检察机关指控,上海盛禄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叶维禄,公司销售经理徐剑明和公司生产主管谢维铣,违规生产、销售添加了柠檬黄的玉米馒头,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生产、销售金额共计62万余元,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徐剑明和谢维铣当庭表示认罪,而叶维禄却显得颇为委屈:“我也不知道馒头里不能加柠檬黄,这样做是行业的潜规则,不止我们一家在这样干……”法院将择日对此案进行宣判。

  公司已垮仍要追究3人刑责

  宝山检察院表示,盛禄公司及其分公司系叶维禄于2000年3月出资成立的,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添加了柠檬黄的玉米馒头,系盛禄公司生产经营食品中的一种,具体生产是在盛禄公司下属的分公司厂房进行,同时经营方式与其它产品也一致,经营获利归属于盛禄公司。在所生产、销售的玉米馒头中添加柠檬黄,属于单位触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但鉴于盛禄公司已于2011年5月9日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故不再追诉盛禄公司,但实施犯罪行为的公司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仍应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机关认为,叶维禄是盛禄公司的出资者和实际经营者,违规添加柠檬黄系其本人决定,柠檬黄也由其亲自采购,并由其全面组织生产,销售问题馒头所得的利益绝大部分归于其个人。而谢维铣、徐剑明均是叶维禄雇佣的人员。本案虽然系单位犯罪,但为体现罪刑相适,认定叶维禄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为主犯;而徐剑明、谢维铣是从犯,在刑罚上应当予以相应减轻。

  拿高庄馒头顶包送检糊弄质监

  法庭上,48岁的销售经理徐剑明与45岁的生产主管谢维铣对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徐剑明忏悔地说:“我在食品行业做了多年,知道只要是标签上没有的添加剂,都不允许加,柠檬黄当然也不行,但没想到因不懂法而犯了法。如果知道会被抓,肯定辞职不干了,也会劝老板不要这样做。”

  谢维铣则表示,工厂里的柠檬黄由老板买来后无人保管,随取随用,他承认这样做能够降低成本。当法官询问质监部门有没有来查过时,谢维铣说:“他们让我们自查,也有抽检和送检。我代替老板接待过质监部门工作人员,拿高庄馒头代替添加柠檬黄的玉米馒头去检测,以防止被查到而露马脚。”

  回收过期馒头“再利用”

  经调查,叶维禄、徐剑明和谢维铣3人分工明确,在“问题馒头”出炉流程中各自扮演着重要角色。

  45岁的叶维禄是公司老板,早在2005年,公司就开始做玉米馒头。但销路一直不好。叶维禄对市场进行调研,发现别的馒头生产商做出来的馒头又松又软又光滑,看上去还黄澄澄的,秘诀在于用了一种特殊的原料柠檬黄。他随后买来这种色素添加剂,经过多次试验,发现每2包面粉加2瓢柠檬黄,再加两三斤玉米面,就能做出口感、外形极佳的“玉米馒头”。

  叶的福建老乡谢维铣进厂后,负责管理员工和生产线,对如何炮制“玉米馒头”了然于心。据谢维铣说,2010年,每天生产“玉米馒头”一两千袋,2011年生意更红火,每天要生产三四千袋。

  这些馒头流上市民餐桌,还需要重要一环销售。而48岁的徐剑明便是盛禄公司的销售经理,他联系了全市的华联超市、联华超市和迪亚天天超市,以每袋(4只)2.2元至2.5元不等的价格向这些超市供货。

  为了延长销售时间,盛禄公司还把敲在馒头上的生产日期推迟一天。按照公司与超市的约定,过期的馒头由盛禄公司“吃进”,叶维禄和谢维铣专门雇人负责挑拣退回的馒头,把表面开裂的、发霉的、变质的剔除后,剩余的馒头全部倒入和面机里“回炉”,还美其名曰“回收利用”。

  法庭辩论三大焦点

  ●是否知晓馒头不能加柠檬黄?

  叶维禄提出:不知道蒸煮类食品中不允许添加柠檬黄。“我十几年前在北京打工,帮别人做蛋糕,柠檬黄是可以加的,我也不知道馒头里面不能加。而且,很多厂家都在馒头里加柠檬黄,这是行规,又不止我们一家这样干。 ”

  对此,检察机关认为,叶维禄系盛禄公司的实际经营者,其从业多年,对于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要求应当完全清楚,并且盛禄公司已获取蒸煮类食品生产许可证,根据规定经营者必须清楚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有食品质量安全知识才能申领相关许可。另外,在2010年宝山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曾三次要求企业对食品安全开展自查,并进行核查,在自查和核查的项目中均要求填写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情况是否符合规定的内容,相关的质监人员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也作过宣传。叶维禄完全有渠道、有条件知道柠檬黄的添加规定。

  ●谢维铣是不是生产主管?

  谢维铣与叶维禄是老乡,感情颇好。庭审中,叶维禄翻供,称谢是来厂里帮忙的,从未宣布其是车间主管,在面粉里添加柠檬黄的决定是他一个人做出的,与其他人无关。

  对于叶维禄的“哥们儿义气”,检察机关有不同看法。盛禄公司的多名员工及叶维禄妻子的证言以及相关书证都证实,谢维铣被工人称为“主任”,公司每天做什么馒头、做多少、送多少货,都由谢维铣安排;公司产品质量由谢负责检查;另外谢还参与检查工人考勤及招工、代发工资等工作。诸多证据可以证明,谢维铣是负责组织、管理生产的直接责任人。

  ●销售金额不超过40万?

  犯罪数额的认定是本案量刑的关键之一,叶维禄对检察机关认定的金额有异议,认为“无论怎么算,"问题馒头"的销售金额都不会超过40万元。 ”

  检察机关则表示,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出发,在销售时间的认定上,因无法具体明确生产日期为2010年9月几日,延至10月1日起算;在销售数量的认定上,鉴于有些超市存在退回馒头的情况,对仅有超市送货单而没有销售单据和销售记录的一律未计入销售数额。据此,根据上海公信中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补充鉴定说明书》,认定盛禄公司自2010年10月1日至2011年4月11日期间,向华联、联华、迪亚天天等超市销售玉米馒头数量为27万余包 (每包4只计,超过100万只),金额共计人民币620927.02元。

  作者:姚克勤 潘庆云 (来源:新闻晨报)
(责任编辑:UN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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