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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拟建公益性停车场 停车占道费全额上缴财政

来源:新京报 作者:杨华云
2011年09月19日05:27

  本报讯 (记者 杨华云) 作为缓解交通拥堵工作的一部分,北京市提出修订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市政府法制办前日就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10月7日。

  停车位远低于机动车保有量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委员会曾指出,北京市停车位供给严重不足,全市停车位仅有250万个左右,远低于机动车保有量,城六区停车位与机动车之比仅为0.63:1,远低于国际通行1.15—1.3:1的标准,特别是基本停车位缺口更大。

  市政府在该次会议上所作的缓解交通拥堵工作报告中提出,将制定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

  草案明确停车管理各方职责

  意见稿明确停车场范围为独立建设的停车场、配建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明确各部门职责,明确公共停车场的公益性,占道停车费全额缴入财政等。

  征求意见稿明确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停车管理政策措施,编制停车专项规划,并会同相关部门对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督促考核。

  此外,发改委负责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统筹安排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对机动车停车收费实施监督管理。交管部门负责临时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和停车秩序管理。

  焦点

  交管可设禁停区治理黑车

  征求意见稿规定,在交通运输场站周边非法运营车辆聚集区及交通秩序管理需要的其他区域,交管部门可设置机动车禁停区,并加装隔离桩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挪移隔离桩等安全设施。

  擅自设置、损坏、拆除、挪移隔离桩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将按每个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处200元罚款。造成交通安全设施损坏的,由当事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益性停车场用地将划拨

  征求意见稿首次引入了公益性停车场概念,并将其地位明确为城市交通基础设施,规定驻车换乘停车场和根据规划独立建设的为社会公众提供居住、就医停车服务的停车场是具有公益性的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采用划拨方式提供,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企业运作的原则建设与管理。

  现行办法未明确公共停车场的公益性。

  占道费将用于停车场建设

  北京市大幅度提高停车费标准后,占道费的数量和去向成为了公众广泛质疑的问题。

  征求意见稿明确,占道停车的应当缴纳停车占道费。停车占道费的标准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确定。停车占道费应当全额上缴财政,统筹用于停车场建设和管理。

  现行的停车场管理办法对路边占道停车位的经营者规定了缴纳占道费,但未明确占道费的去向和用途。

  小区车位少可设临时车位

  征求意见稿规定,已建成的居住区停车场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时,居住区内部有场地条件的,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可以统筹利用业主共有道路及其他场地设置临时停车场;居住区内部没有场地条件的,区县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在居住区周边的街道或者胡同设置临时停车位。

(责任编辑:UN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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