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顾颖 记者 宋宁华)赵家父女饲养的一条大狼犬咬伤散步女邻居,引发了一起巨额赔偿案。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作出终审判决,赵家父女赔偿陶女士各项损失共计26万余元。
2009年6月的一天上午,家住浦东新区某小区的陶女士与邻居正在散步,当行至小区赵家门口时,赵家父女饲养的一条大狼犬突然从家中窜出,将陶的右下肢咬伤。随后,陶女士由于伤口引发皮肤感染,经多家医院治疗,共住院136天,花去医药费12万余元。事后双方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因未达成协议,陶女士于2010年6月底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确定赵家父女向陶女士赔偿损失22万余元。
陶女士认为赔偿数额过低,向市一中院提起上诉。陶女士称,自己的职业是游泳教练,由于主治医生已明确自己的休息期应为一年,所以原审判决确定的数额不足以弥补自己遭受的身心痛苦。
针对陶女士的上诉请求,赵家父女表示不能接受,仅愿意赔偿合理费用。
市一中院在审理中查明,医院确定治疗陶女士伤情的总疗程为一年,且在该期间禁止陶女士下水。司法鉴定中心也作出了相同的鉴定意见。结合医院和鉴定中心的意见,市一中院对陶女士休息期为一年和误工费提升的上诉主张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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