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异地“被消费”28万
不法分子ATM机上做手脚盗取储户信息 法院判决银行全额赔偿储户损失
每日甘肃网-兰州晨报张掖讯(记者 曹勇 通讯员 王志红) 银行卡一直在自己手中,卡内的28万元现金却被人异地无端取走,现年50多岁的崔先生深感纳闷。后经公安部门调查,原来是犯罪分子在ATM机上做了手脚,导致崔先生存款被人支取。崔先生遂将银行告上了法庭,要求银行赔偿其损失。记者9月17日从甘州区法院了解到,该院日前一审判决某银行张掖分行赔偿原告崔先生存款损失28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2010年8月27日21时,崔先生持银行卡在甘州区一ATM机上取款2500元,随后收到取款短信提示,之后在21时14分,崔先生又收到手机短信提示“你尾号XXXX卡27日21时14分支出28万元”。崔先生收到该短信后马上到ATM机上对卡内余额进行查询,结果发现的确少了28万元,他立即与银行客服电话进行联系,并通知银行卡部负责人杨某和保安部门负责人王某,银行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后也证实崔先生本人当时确在甘州区本地没有外出,同时其身份证、银行卡均在本人手中,经银行查询,该卡在广东省茂名市某珠宝有限公司消费28万元人民币。
2010年8月28日11时45分,崔先生向甘州区公安局报案。经甘州区公安局侦查,犯罪分子在ATM机上安装了窃取银行卡信息的工具,将信息获取后,在异地使用伪造的银行卡将客户现金通过POS机支出。
28万元现金就这样被人支取了。崔先生认为银行存在工作失误,因此与银行打起了官司。
甘州区法院一审认为:崔先生在银行办理银行卡账户,并在卡内储蓄资金,双方已形成储蓄合同关系。崔先生在取款时对犯罪分子安装的微型窃取信息设备不知情,以致信息被泄露,并不存在明显过错,对卡内存款被盗取不应承担责任。银行作为金融机构,保障储户交易安全是其法定义务,ATM机是银行推出并用于与储户进行交易的工具,银行有义务保障通过这些工具进行的每一笔交易都是安全的,ATM机设备对伪卡没有识别能力,是犯罪分子得逞的原因,银行对此应承担责任,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