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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男子婚前自愿签不平等协议 只为婚前表忠心

来源:每日甘肃网 作者:陈霞
2011年09月20日14:25

  婚前表忠心:山水与共离婚留私心:房产难共

  男子为俘获芳心自愿签下“不平等协议”,离婚时法院判决按协议分割财产

  每日甘肃网-兰州晨报讯(记者 陈霞) “我对你是一心一意的,结婚后,位于上海普陀区的住房属于你和我婚后共同拥有财产……”4年前,家住城关区的刘军为俘获女友张莉的芳心作出这样的承诺,并和张莉签订了婚前协议,谁知婚后一年两人就分居了。2011年3月,张莉打定主意要离婚,遂将刘军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财产。城关区法院一审判决准予两人离婚,财产按照协议约定进行分割。刘军不服判决提出上诉。9月19日,这起离婚纠纷在兰州中院开庭审理。

  跟张莉相识前,刘军有过一段短暂的失败婚姻。2007年,刘军认识了比他小9岁的张莉。在张莉面前,刘军有点底气不足,毕竟自己有过婚史。出于补偿心理,他对张莉特别好。不久,两人谈及婚嫁。当时的刘军事业有成,在兰州、上海均有住房。

  2008年3月,刘军与张莉两人领证结婚。领证之前,刘军与张莉签了一份财产协议,内容为“我对你是一心一意的,结婚后,位于上海普陀区的住房属于刘军与张莉婚后共同拥有财产,包括室内所有家电及家具,张莉的婚前财产仍然归她个人所有。”很明显,这是一份“不平等的协议”,但刘军为了证明自己的忠心,心甘情愿签了字。

  没想到婚后不久,双方就出现了难以调和的矛盾,久而久之,两人的感情出现了裂痕。结婚一年后,两人正式分居。2011年3月,张莉要求离婚,同时要求刘军履行婚前协议。

  城关区法院审理认为,刘军与张莉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应当准许离婚。另外,法律规定夫妻有权约定婚后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问题。夫妻对婚后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刘军与张莉自愿在婚前达成财产协议,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合法有效。判决准予两人离婚,财产按照协议约定进行分割。刘军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在二审庭审中,刘军提出,那份协议是建立在婚姻基础上的,婚姻不在了,协议也不存在了。况且有证据证明购买该套房屋时,产权的所有人是本人,与张莉无关。请求法庭撤销一审判决,判令房屋归自己所有。面对刘军的上诉意见,张莉的代理人没有提交新的辩护意见,只是请求法庭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 (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UN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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