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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生伤害赔偿统一 赔偿金增至最高63.6万元

来源:解放网-新闻晨报
2011年09月21日07:02
  记者 谢克伟

  晨报讯 市人大常委会昨审议《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正案(草案)》整体提高了中小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标准,其最高赔偿额取消了现行条例城镇学生和农村学生的差别,统一了赔偿标准,并将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补助费/死亡赔偿金同时增至最高63.6万元。

  2001年7月13日,本市出台了《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条例》实施后,有力保障了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学校正常的教育秩序。自该年9月1日起,本市在事故处理中引入保险理赔机制。目前,市教委统一按中小学生人均4元的投保标准,为全市中小学校购买了校方责任险,实现了包括农民工子女学校的校方责任险全覆盖,学生每人每年累计赔偿额最高可达50万元。

  2001年至2010年上半学年,全市共发生与学校有关的各类学生伤害事故2506起,理赔金额2169万元。其中1000元以下及1000-5000元的事故分别是37%和42%,主要是摔伤、撞伤、骨折等;理赔金额5000-10000元以及1万-10万元的事故分别是10%和8%;理赔金额10万元以上的事故占3%。

  据悉,《修正案(草案)》明确了以20年为赔偿标准,其赔偿金额明显高于现行条例的规定。而且在司法解释规定城镇学生、农村学生最高赔偿金额不同的情况下,《修正案(草案)》统一了城镇和农村学生最高赔偿金额。据查,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本市现行条例规定,城镇最高为39.9万元,农村最高为26.6万元;司法解释规定为城镇最高63.6万元,农村最高27.4万元。死亡补助费/死亡赔偿金,现行条例规定,城镇最高44万元,农村最高为19.4万元;司法解释则规定,城镇最高63.6万元,农村最高为27.4万元。

  与此同时,《修正案(草案)》还细化了现行条例条文规定。“作这样的规定,更符合实际,更有操作性。”市教委相关人士认为。

  作者:谢克伟 (来源:新闻晨报)
(责任编辑:UN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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