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国内要闻 > 时事

沉默权入法现实困境:检察院称其将导致无法查案

来源:中国经济网
2011年09月21日10:56

  沉默权入法的现实困境

  如果只是理想化地把沉默权明示,而不认真考虑帮助司法实务机关摆脱沉默权的现实困境,即便沉默权写入了刑诉法,司法实践中也会遭遇司法实务的消极抵制甚至弃而不用

  本报见习记者 刘惠生 本报记者 陈 磊

  “刑诉法修改如果把‘沉默权’三个字写进去,我就可以放假了,这案子还怎么办啊!”东北某基层检察院一位检察官说。

  他一边说着,一边气愤地将手里的一份案件材料扔在桌子上。

  《法治周末》记者获悉,在媒体热议沉默权入法的同时,这家基层检察院的检察官也在讨论此主题。

  9月30日是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其中第14条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被解读为“沉默权入法”,随之引发激烈争辩。

  侦查机关对此反应强烈,认为沉默权入法,是超前于司法现状的规定,实践中难以执行,将妨碍惩治犯罪的实现。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王晶对《法治周末》记者介绍,“沉默权”给侦查工作带来的困难,容易令一线侦查员产生抵触情绪。再者,作为一个侦查人员,面对受害人一家的期待,面对社会限期破案的要求,你有多少时间可以看着犯罪嫌疑人“沉默”?

  检察院 沉默权入法将导致无法查案

  前述基层检察院检察官刘明(化名)告诉记者,检察机关承担着侦查贪污受贿和国家工作人员渎职案件的职责,这些案件有一定的特殊性。

  以受贿案件为例,案件一般只发生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属于极端秘密之事,受贿人收受钱款时,可谓“天知、地知、你知、我知”。

  刘明说,在这样的情况下,侦查机关要获取物证难度极大。如果案发后,行贿人和受贿人都保持沉默,一概闭口,则基本不可能定案。

  吴克利,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检察院纪检组组长,基于丰富的办案经验,今年3月开始在国家检察官学院开始为期1年的执教生涯。

  吴克利曾提到这样一个案例:一位涉嫌受贿的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审讯时拒不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审讯人员采用讯问技巧,获得了关键性的供述。下面是办案检察官与犯罪嫌疑人的部分对话

  问:现在银行都实名存款了,你现在有多少存款?

  答:那些钱是我儿子的。

  问:你儿子怎么会有那么多钱?

  答:他在北京工作工资比较高,有时还能弄到外快。

  问:你儿子刚刚参加工作不久,能有那么多钱吗?能有那么多合法的外快吗?这么说你儿子受贿了?

  答:不是……

  问:钱是怎么到你手里的?

  答:钱是我儿子从北京带回来的。

  问:你儿子一共带回来多少钱?

  答:有几十万吧。

  问:你银行里的存款可不是这个数字。

  答:那是我家原来的存款积蓄。

  问:你的银行存款是多少你清楚,我们也清楚,具体的数额你就不用说了。我只问你一个问题,你的存款为什么不集中在一家银行存储,其他的银行也有你的存款?

  答:主要是为了方便,有的时候走到哪里就在哪里存了。

  问:你要那么多钱干什么用?

  答:将来还不是给儿子用吗……

  问:你不是说钱是你儿子的吗?根本就不存在是你给的问题,我们不想看到你把责任推到你儿子身上,你儿子可没有义务替你承担责任,更不希望你去影响儿子的前途。

  答:那些存款是我的,不是我儿子的。

  问:那你为什么说是你儿子的?

  答:……(不语)

  最后,犯罪嫌疑人向办案人员详细交代了受贿事实。对办案人员来说,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拿到了关键证据,整个案件的办理就迎刃而解了。

  刘明告诉记者,检察院在办理行贿、受贿两类案件时,如果涉案的当事人被拘捕后全部保持沉默,则案件很难侦破。

  另外,刑事诉讼法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个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在查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时,“如果12个小时还不能获得关键证据,这个案件就面临着极大的证据灭失和串供风险,你还让他保持沉默?”刘明说。

  公安局 五类重大案件将难以侦破

  2002年8月的一天,一名犯罪嫌疑人因为涉嫌盗窃被北京警方当场抓获。民警在翻看此人的案卷时发现,犯罪嫌疑人曾经两次向派出所说了假名字。

  在审问过程中,民警还发现其神情紧张,对于盗窃的事实供认不讳。

  凭经验,办案民警分析他身上可能还“背”着其他案子,但在公安内部网上查询时,并没有查到他的有关情况。随后的几天里,预审民警不停地给他做工作。

  几天后,他交代:2002年4月,他曾经伙同三人持刀闯入河北省张家口市的一户人家,捆绑殴打事主夫妇,对女事主多次轮奸,并抢走2000元现金。

  北京警方马上与张家口警方取得联系,得知此案在当地已被列为特大案件。

  两地警方配合,在公路上设卡将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抓获。并将犯罪嫌疑人移交给河北警方。

  这是时任北京市西城区公安分局刑侦支队副支队长兼预审大队大队长吴俊文介绍的一个案例。警方正是在犯罪嫌疑人开口说话的情形下,挖出了一系列串案。

  类似情况在公安部门经常发生。仅仅两个月后,相似的案例就出现在同一分局。

  2002年10月,北京市西城区公安分局接收了一名从其他分局转来的贩毒犯罪嫌疑人。

  在前期调查中,民警发现,他曾经三次对朝阳警方说了假名,让他交代问题,他总是发愣,好像有心事,似乎有隐情。

  预审民警分析他可能隐瞒了重大犯罪问题,于是制订了详细的审讯方案,对其进行突击审查。

  他们采取了引而不发的策略,使犯罪嫌疑人产生了心理变化,最后终于交代了自己的真实身份和在当地抢劫杀人的问题。

  1998年12月,他伙同另外两人,在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以打出租车办事为名,将司机骗到偏远地区,用胶带将嘴封住,连砍数刀。

  见司机昏死,又用铁链将他捆在被子里扔于附近树林的雪地中。

  随后,三人抢走了出租车以及人民币200元、传呼机一台。

  司机大难不死,被人救下报了案。

  吴俊文说,仅2001年,他们就通过预审深挖破获了命案12起。

  河南某市警方一位资深警官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在包括流窜犯罪和集团犯罪的五类案件中,如果犯罪嫌疑人享有沉默权,那么警方就很难查出嫌疑人身上是否还有其他犯罪,其同伙的逃向也难以知晓,带有重大人身危险性的罪犯流回社会,其危害难以想象。

  除此之外的三类犯罪包括: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买凶杀人和贩毒案件。

  王晶曾在实务部门长期工作,他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提‘沉默权’,司法实务机关的领导普遍会比较反感。”

  “司法实践中,口供作为刑诉法上重点列明的证据,不能仅理解成证实被告人有罪的工具。在深挖余罪和共同犯罪、破积案、遏制犯罪的进一步发展等方面,都起着不可估量的线索作用。”王晶说。

  王晶指出:“保障人权的大趋势侦查机关是认可的,‘不得自证其罪’也可以谈,但是明写‘沉默权’,确实感觉现实基础尚不成熟。”

  沉默权的理想化

  口供依赖的改变、刑讯逼供的防止、侦查技术的进步……沉默权承载着法律人的殷殷期待。

  但是,这些愿景是否能够通过沉默权的入法切实得到解决,侦查机关却抱有怀疑。

  曾在甘肃某地公安机关工作的武阳(化名)告诉《法治周末》记者,这些年曝光的“赵作海”案件很多是陈年错案。公安部每年都在给基层公安部门配发大量先进技术设备,刑事侦查领域的暴力逼供已经逐渐减少。

  王晶也肯定了这一点:近些年,警校毕业的大学生在公安队伍中的比例日益提高,例如,北京的公安队伍里,警校和法学本科以上学历的起码有一半以上。警察的理念并不那么落后,也愿意改革,但是要在现有条件允许的前提下。

  随着人员素质的提高,多数侦查员并不愿意打人。理由很简单,(打人)又不是什么好事,公安也不是变态。只是少数警察违法刑讯逼供,容易引起关注,这样的新闻多了,给人的感觉是刑讯逼供很普遍,其实现实状况不是想像的那么严峻。

  但是他对沉默权解决这一问题的说法表示谨慎的怀疑,因为警察暴力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那些规定了沉默权的国家也未能根治这一顽症。

  对于沉默权可以促使侦查机关改变侦查方式、努力获取外部证据的说法,王晶坦承,或许随着时间的推移,可以收到这样的效果。但在这个转变时段中,犯罪并不会因为侦查机关还没有完成转变就不再发生,“命案必破”、“限期破案”的硬性要求也不可能因为侦查机关需要时间转变就绝口不提。

  如果只是理想化地把沉默权明示,而不认真考虑帮助司法实务机关摆脱沉默权的现实困境,即便沉默权写入了刑诉法,司法实践中也会遭遇司法实务的消极抵制甚至弃而不用。王晶说。

(责任编辑:UN021)
  • 分享到:
上网从搜狗开始
网页  新闻

我要发布

近期热点关注
网站地图

新闻中心

搜狐 | ChinaRen | 焦点房地产 | 17173 | 搜狗

实用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