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顾颖 记者 宋宁华)今年年初,郑治宝、杨明兵等人在729路公交车上行窃时被乘客发现,随即围殴见义勇为的乘客并用刀刺伤3人。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公开宣判,6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抢劫罪,郑治宝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杨明兵、赵仕印、李国财被判处无期徒刑,李佳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负责接应的司机向宁灵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接应的面包车一辆依法被予以没收。
2011年1月3日下午,郑治宝、杨明兵、赵仕印、李国财、李佳等人经预谋后,随身携带折叠刀、雨伞等作案工具,结伙并伙同他人乘坐向宁灵驾驶的面包车至上海市闵行区曹行地区,伺机在搭乘公交车时行窃,向宁灵则在附近等候接应。
到了下午4时多,一辆729路公交车缓缓驶入位于虹梅南路的朱行站停靠时,赵仕印、郑治宝、李国财、李佳等人从公交车前门上车,杨明兵等人从后门上车,将多名下车乘客挤在中间。趁着眼前一片拥堵的场景,杨明兵等人将被害人丁女士挤靠在后车门一侧,实施扒窃。
丁女士旁边的一名乘客是新婚燕尔、带领来沪参加婚礼的亲友参观完世博中国馆正在回家途中的王先生,他发现有人扒窃后立即斥责、制止。杨明兵即刻从王先生身后挥拳击打他的头部,从前门上车行至后门的赵仕印、郑治宝、李国财、李佳等人一拥而上对王先生拳打脚踢,将王先生从车内打至站台,并冲下车继续殴打。
此时,与王先生同行的王方、张海燕、余永峰见状上前予以制止,郑治宝、杨明兵等人随即追打、围殴3名被害人。经鉴定,王方的伤势构成重伤,余永峰构成轻伤,张海燕构成轻微伤。嗣后,郑治宝、杨明兵、赵仕印、李国财、李佳等人乘坐前来接应的向宁灵驾驶的面包车逃离现场。
市一中院在审理本案后认为,郑治宝、杨明兵、赵仕印、李国财、李佳伙同他人共同在运营中的公交车上实施盗窃,在罪行败露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不仅利用人多势众围殴被害人,还持刀具刺戳被害人,并致1人重伤、1人轻伤、1人轻微伤,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是转化型抢劫,且具有“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和“抢劫致人重伤”的加重情节。向宁灵明知上述被告人等人在公交车上扒窃,且实施了暴力行为,仍积极提供帮助,其行为也构成抢劫罪,且具有“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加重情节。郑治宝具有持刀情节,应承担更重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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