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仲裁,损害了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情节严重的应当受到刑罚惩罚。将枉法仲裁入刑,有利于仲裁的规范发展。 |
非常案件
本报记者 赵文明 阮占江
本报通讯员 肖衡生 雷 玲
手续严重不全的“违规房”,在开发商和仲裁员的相互勾结下,经过一场虚假仲裁取得一纸仲裁调解书后,竟然能成功办理产权证。而且,仲裁员为开发商办理的8起仲裁案件中,有7起仲裁案件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没有到场,8起仲裁案件均无商品房购房销售发票,均未经任何形式的审理……
近日,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公诉,衡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刘国后及秘书处书记员张平因枉法仲裁罪,被石鼓区人民法院作出了有罪判决。
据悉,这是自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实施以来湖南省首例枉法仲裁案。
“租金”纠纷撩开房屋产权谜团
已是2008年国庆过后好些天了,街道上仍然熙熙攘攘,似乎节日的气氛还没有消退。这对于商家来说,确实是个收获的好季节。然而,在衡阳市中山北路金滔大厦103号门面经营生意的周某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
原来,就在半个小时前,一名自称向某的中年妇女径直走进店里,环视一圈后,把门面产权证摆在桌上,盛气凌人地说:“我是代我儿子王某来收门面租金的。从下个月起,你店里租金就交给我,要不然你就从这儿搬出去。”
这个门面是周某两年前从房主凌某处承租下来的,每年租金都是自己亲自一次性付给凌某。现在半路杀出个程咬金,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交还是不交?为揭开谜团,周某立刻找到凌某询问详情。
“不可能,绝对不可能,肯定是诈骗犯。金滔大厦的房产产权证还没办下来呢!我们所有的户主都没产权证!不信你随便去问!”凌某激动地说。这下,把本来就糊涂的周某弄得更是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了。
然而,向某确实是拿着产权证来要房租的,上面的印章怎么看也不像是假的。可是,与凌某这么多年的承租关系再加上多方打听,周某确认凌某说的也是实情。难道真的遇上诈骗犯了?
房产开发7年了,产权证一直没办下来,如今又出现了一个“诈骗犯”!这个消息像一颗炸弹,炸得金滔大厦其他户主和门面承租人都很闹心。
此时,正在辖区开展检务宣传的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的干警们,凭着敏锐的办案直觉捕捉到此事应该不是诈骗这么简单。提前一个月要“下个月”的租金不太合乎一个诈骗犯的智商,这里面极有可能存在一种新型的犯罪。
为揭开谜团,石鼓区检察院反渎局立刻组织干警开始了解情况,进行外围初查。很快,一起由开发商与仲裁员相互勾结枉法仲裁的案子浮出水面……
虚假仲裁让违规房“合法”
2001年5月,开发商刘某以90万元的价格从别处购得金滔大厦的开发权。因前期开发,刘某就拆迁赔偿问题与凌某兄妹达成补偿协议书,明确通过原地安置12平方米,卖108.7平方米,再以36.27平方米抵偿安置费的方式,将中山北路45号金滔大厦103号门面(合计158.77平方米)转让给凌某兄妹。
后在开发中,由于资金紧缺,刘某陆续找大学同学王某借款100余万元,并出具了一张借期一年、金额139万元的借条,明确以中山北路45号金滔大厦103号门面作抵押,将产权办理到王某母亲名下,待借款还清后,再将产权转回。
然而,借款期满后,刘某只还了少量借款。2007年5月,刘某再次给王某出具了一张为期两年、金额102.7万元的借条,并在该借条中明确以“抵押门面”作“抵债”,将产权办理到王某名下。然而,因刘某开发的金滔大厦项目拖欠国土使用费,未取得国土使用权证,且未通过竣工验收,该项目通过正规途径根本无法办理产权证。
正当刘某在为如何办理产权一事一筹莫展时,其父的好友、衡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刘国后告诉他:“通过仲裁可以办理产权证。”
身为仲裁员的刘国后让开发商刘某以购房户或他人的名义伪造相关资料申请仲裁,刘国后、张平(系书记员)则根据刘某需要制作仲裁调解书。之后,购房者亲自或委托刘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再凭法院的强制执行裁定书到房产局办理产权。
由于经仲裁后,法院和房产局一般不再对项目是否符合办理产权条件进行实质审查。2007年以来,刘国后、张平通过虚假仲裁的形式为开发商刘某办理了8套住宅(门面)的产权证,其中5套已经办成,3套在案发时手续尚未办完。
8起仲裁案均未经任何形式审理
开发商刘某仲裁的最终目的是办理产权证,仲裁只是办理产权证的一个手段。所以,在这里,仲裁从一开始就不是那么严肃而公正,而更像是一场没有规则的“游戏”……
2007年7月的一天,仲裁员刘国后带开发商刘某到书记员张平的办公室,对张平说:“这是我老同事、好朋友的儿子,他就像我亲侄儿一样,在仲裁方面有什么问题你关照一下。”张平心领神会。此后的仲裁过程中,刘国后和张平对刘某申请的仲裁都是一路“绿灯”。
根据张平的要求,同年9月18日,刘某伪造了仲裁申请书、购房合同等相关资料,申请人是王某(系上文债权人),刘某以金滔大厦103号门面作抵押,并约定将该门面过户到王某名下,待债务清偿后再将产权转回。可笑的是,此时申请人王某在长沙某监狱服刑,他没有委托任何人申请仲裁,而被申请人正是开发商刘某。
伪造申请仲裁的全部证据材料,由被申请人代替申请人“一手操办”。但是,就是这种情况,仲裁员刘国后和书记员张平还是进行了仲裁。2007年9月28日,未经任何形式的审理,张平就将仲裁调解书发给了刘某。更滑稽的是,此时因刘国后在外地出差,该调解书没有经过仲裁员的签发就送达了。次年3月,金滔大厦103号门面产权正式登记到王某的名下。
在刘国后、张平为开发商刘某办理的8起仲裁案件中,有7起仲裁案件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没有到场,8起仲裁案件均无商品房购房销售发票,均未经任何形式的审理,甚至有两起案件仲裁员刘国后都不知道,全程由书记员张平一人操办。
首例枉法仲裁案曾面临重重困难
刘某以“门面”抵债,并通过仲裁取得该门面的所有权登记到债权人王某名下。然而,根据拆迁补偿协议书,凌某兄妹获得了金滔大厦103号门面,其中的108.7平方米还是其用33万元购买所得。但由于无法办理产权证,他们却成了房产的“黑户”。
2008年11月17日,石鼓区人民检察院对仲裁员刘国后以涉嫌枉法仲裁罪正式立案侦查。然而,自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实施以来,枉法仲裁罪作为一个全新的罪名被明确提出,相关的法律并没有就立案标准作详细、规范的确定。在全国范围内,对该罪名的查处也是寥寥无几,就湖南省而言更是首例。作为基层检察院,在没有任何相关经验可供借鉴的基础上,要实现“零”的突破,石鼓区检察院碰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
为全面了解案情,多方巩固证据,石鼓区检察院检察长贺晓斌亲自挂帅,反渎职侵权局专案组前后走访了40余户金滔大厦的购房户,数十次向省、市两级检察院作案件专题汇报,反复研讨案情,补充证据材料,最终给该案画上了一个完美的句号。
据介绍,此案的突破,填补了湖南省多年来枉法仲裁案的空白。而且,通过检察机关的有力查处,不仅及时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也沉重打击了那些怀有侥幸心理、企图通过枉法仲裁谋取私利的不法分子。
本报衡阳9月21日电
案意
社会上一些人为了让仲裁结果有利于自己,到处托关系,请客送礼,向仲裁人员行贿。这不仅大大损害了仲裁机关和仲裁员的公信力,还给那些遭受枉法裁判的受害者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枉法仲裁对社会的危害性之大,已不是仅给仲裁员一个处分或撤销其仲裁员资格这种行政处理就可以了事的,只有向枉法仲裁人亮起刑法之剑,才能起到震慑作用,才能保证仲裁的公正性,也才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我国仲裁制度的前行中,应该高起点、严要求,对枉法仲裁行为予以严厉打击,防止仲裁权的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