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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丹智障女不满父亲派做农活 锄杀亲父致残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1年09月23日15:22
  中新网南丹9月23日电(梁秀鸾)含辛茹苦养育15年的亲生女儿,因不满父亲叫做农活,一怒之下,趁父亲熟睡之机,挥锄锄杀父亲,酿成一人进班房,一人变成植物人的惨剧。9月23日,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透露,南丹一智障女吴某林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有期徒刑4年。

  2011年3月4日12时许,南丹县公安局大厂派出所接吴光某报案称,大厂某村的吴某林用锄头敲打其父吴某的脑壳,现在头部流了很多血,脑浆漏出。接警后南丹县公安局立即派出民警赶赴现场,兵分四路开展侦破工作,最后在一山坡上将吴某林抓获归案,吴某林供述了作案经过。

  原来,3月3日,南丹县15岁多的吴某林和父母在家干农活时,与其母亲韦某说要去柳州市跟姐姐打工。其母不同意并骂她,其父吴某也不同意还用一块泥巴打到她身上。吴某林很生气,想到平时经常被父亲打骂,产生了杀死其父的念头。3月4日早上,吴某林和其父吴某在离家不远的地里挖甘蔗。当天中午,吴某林趁父亲睡熟之际用锄头朝他的头部砸去,吴某动了一下想起身来,吴某林怕其父起来后会打死自己,于是用锄头朝起脑门连续砸了几次,随后吴某林将锄头扔在大门旁的鸡笼上离开现场。经南丹县公安局司法鉴定,被害人吴某的伤为重伤。

  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被告人吴某林进行鉴定:1、精神医学诊断:(1)、中度精神发育痴滞。(2)、拘禁性情绪反应。2、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鉴定人吴某林对本案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林主观上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用锄头击打被害人吴某的头部,致被害人重伤的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构成故意杀人罪。在作案时系年满十五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经司法鉴定,其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拘禁性情绪反应,应对本案负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林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从轻处罚。综上对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程度,判被告人吴某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责任编辑:UN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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