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一名七旬老太太到当地一家超市购物,在乘坐手扶电梯时突然摔倒,造成骨折,商家对此是否该承担责任,成为新乡当地商界关注的焦点?法院一审判决,商家承担80%的责任。二审于9月23日上午在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东方今报记者
何中有 王亚南
实习生 孙玉镯
●一审:七旬老太摔伤骨折,商场担责80%
去年10月7日,71岁的曾秀超与儿子到新乡市胖东来百货负一楼超市(下称超市)购物,其在乘坐手扶电梯时,突然在电梯口处摔倒,随后被送至新乡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右股骨转子间骨折,共住院治疗21天。
曾秀超起诉称:事发后,她多次找超市协商赔偿事宜,但对方总是以种种借口予以推脱、拒绝赔偿,老太太无奈将商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1万余元。
2011年7月10日,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一审后认为,超市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而原告因疏忽大意造成损伤,均有过错。
判原告承担20%的责任,被告承担80%的责任为宜,合计赔偿74915.4元。由于不服一审判决结果,超市上诉。
●二审:农村老太太该不该住医院单间引争议
9月23日上午9时15分,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二审。
超市一方认为,他们的自动扶梯经年检合格,事发现场也没有诸如地面湿滑等安全隐患,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或主要赔偿责任。
超市方称:愿意从人性化出发,承担此事件20%~30%的责任。但因超市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应该给予精神赔偿。对此,曾秀超的诉讼代理人认为,意外受伤给老人带来了很大的肉体痛苦和精神折磨,赔偿精神抚慰金理所应当。
由于超市一方对一审判决结果中“每天10元营养费(共计210元)、每天60元(共计1260元)的单间病房费用、21天共计200元的交通费”提出质疑,认为标准过高,“农村老太太不该住单间”,引发老太太一方的“强烈反驳”。
老太太的代理律师说,老太太年迈体弱,骨折住院后需要几人照料,根据治疗需要住单间,这是人之常情。作为新乡市知名的商场,该超市在“营养费、病房费”上斤斤计较,有悖社会给予超市的声誉。
庭审中,双方唇枪舌剑1个小时。由于案情复杂,且双方均同意民事调解,法庭没有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