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日,笔者从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了解到,韶关市首宗通过骨龄鉴定确认为未成年人的一宗刑事案件,日前在该院进行了一审宣判,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2年8个月,缓刑3年,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进入网吧等娱乐场所进行娱乐活动。
被告人许某于2010年11月26日12时许,伙同他人窜到韶关市浈江区南郊三公里第八中学门前,抢邓某的自行车,被群众当场抓获后交由公安机关查处。同年12月13日20时许,许某伙同他人在浈江区森林公园殴打彭某,抢走彭某的手机两部(价值人民币1263元)。同月29日,许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许某的父亲以《常住人口登记表》上登记的许某出生年月有误为由,向法院提出对许某实际年龄进行鉴定的申请。据此,浈江区法院依法委托有关机构对许某的骨龄进行检验鉴定,经鉴定骨龄相当于16岁零6个月。
鉴于其犯罪时年仅15周岁,浈江区法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8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进入网吧等娱乐场所进行娱乐活动。
作者:谷立辉 汪次安 (来源:南方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