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国内要闻 > 时事

郑州明确经济适用住房交易补缴差价具体标准

来源:新华网
2011年09月29日15:46
  新华网郑州9月29日电(记者 王云河)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28日公布了《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通知》的实施细则,明确了经适房政府回购、补缴差价具体标准。郑州市的这一规定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郑州市经济适用房购买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购买满5年上市交易的,购房人应缴纳差价款。2005年10月1日前购买的经适房,按原来购房价格的10%缴纳差价款;2005年11月1日至2010年4月15日间购买的经适房,按原来购房价格的20%缴纳差价款;2010年4月15日之后购买的经适房,按原来购房价格的30%缴纳差价款。购房人缴纳差价款后,可以取得完全产权。

  郑州市规定,经适房上市交易时,必须由郑州市保障性住房办公室对政府是否行使优先回购权和购房人差价款缴纳金额出具书面意见,否则不办理过户手续。

  享受经适房货币补贴后购买的商品住房,购买时间满5年的,上市交易时不再缴纳差价款。购买时间不满5年的,上市交易时需退回所享受的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经适房购房人又购买其他住房的,须先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手续,或者通过缴纳差价款取得完全产权。未办理退出手续的,不为新购住房发放房产证。

  据了解,郑州市的这一规定还明确了对继承、离婚析产等特殊情况的处置方法,被转移人不符合经适房购房条件的,需缴纳差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后方可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不缴纳差价款的,由政府回购。已购买的经适房上市交易后,原申请人不得再申请保障房。

  作者:王云河
(责任编辑:UN021)
  • 分享到:
上网从搜狗开始
网页  新闻

我要发布

近期热点关注
网站地图

新闻中心

搜狐 | ChinaRen | 焦点房地产 | 17173 | 搜狗

实用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