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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未进行职业病检查单位禁终止劳动合同

来源:金羊网-新快报
2011年10月02日02:58

  国家安监总局:未进行职业病危害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据新华社电 《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日前公布并征求公众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用人单位应当在30日内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岗位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否则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安排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对出现以下情况的,用人单位应立即组织相关劳动者进行体检:一是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出现身体不适的;二是劳动者受到急性中毒危害或者出现中毒症状的。

  据了解,公众可在今年11月10日前,登录中国法制信息网提出意见。

(责任编辑:UN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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