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拒加班遭辞还被欠工资
男子申请劳动仲裁获支持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被驳回法院判处原告支付拖欠工资及饭补
本报讯(记者张彬)转正还不到两个月,被要求“十一”放假期间无偿加班,拒绝后竟遭辞退,小张申请劳动仲裁获支持。公司不服反诉至法院被驳回。
不愿国庆加班新员工被辞退
2008年5月7日,张扬进入某传媒公司做设计,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3个月试用期。3个月后张扬转正,转到渠道部上班。
张扬说,9月底领导口头通知他“十一”期间无偿加班,他没同意,结果让他第二天办离职手续,“我就这样被辞退了”,他说。
10月初,张扬到银行取9月份工资,却发现钱没到账。
与公司沟通无果,张扬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他9月份工资4500元及饭补220元,并支付拖欠工资的补偿金1125元及解除合同的赔偿金2250元,获得仲裁支持。
公司辩称没辞退也不欠工资
公司不服仲裁上诉至法院,双方在庭上对张扬转正后的工资金额产生了争执。
原告说,张扬转正后,工资根本到不了4500元,“他在试用期里没有设计出任何成熟的产品,不能胜任设计部工作,我们才把他调到了渠道部,工资也相应降低到了2200元,当时他也没有提出异议。”
庭上,原告的代理人称,公司曾多次打电话让张扬来领工资,可人一直没来。
“公司没做出过辞退他的决定,也没发过书面辞退的通知,他是主动离职的,公司不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原告表示。
而对于张扬的离职交接单上离职方式一栏填写为“辞退”,原告辩称是被告自己填的,人事部门的同事疏忽大意没给及时改正过来。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法院审理
单位无有力证据驳回诉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对于工资金额异议及主动离职等情况,没有拿出有力证据,而被告提供的银行卡交易明细和前两个月的工资表却都能证明工资确实为4500元。
最终,法院判决原告支付拖欠被告的工资及饭补。对于拖欠工资的补偿金,法院认为按《合同法》规定,此项要求不该在此案中提出,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