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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医生过失致患者两次手术 医院赔偿4.9万

来源:新华网
2011年10月08日20:06

  新华网呼和浩特10月8日电 (记者 汤计 严蕾)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某医院因医疗过失造成患者两个月内做了两次开刀手术,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不久前依法判决该医院赔偿患者崔某医疗费等合计4.9万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据介绍,2008年12月,患者崔某因患子宫肌瘤到呼伦贝尔市某医院住院治疗,该院为其进行子宫全切术。手术中发现崔某卵巢上有恶性肿瘤,又进行了双侧附件切除术+双侧卵巢动脉高位结扎术+顺铂腹腔化疗。患者崔某出院时,医嘱两周后入院化疗。2009年1月,患者崔某自行到黑龙江省肿瘤医院复查,得知其第一次手术不彻底,必须进行第二次手术。2009年2月初,患者崔某又被迫进行了第二次手术,切除了大网膜和阑尾、盆腔淋巴。

  患者崔某认为,由于这家医院医生的失职行为导致其在短期内做了两次手术,并延误了化疗时机。为此,她到呼伦贝尔市卫生局进行投诉。呼伦贝尔市医学会鉴定认为,“医方手术中发现患者为卵巢黏液性腺癌,未按常规给予盆腔淋巴清扫、大网膜、阑尾切除,故给患者造成二次手术的后果,医方有一定责任。本病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应承担主要责任。”之后,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患者崔某诉至法院。在审理中,这家医院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无异议,对赔偿项目和数额争议较大。特别是对崔某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同意赔偿。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医院应对患者因医疗过失行为导致原告第二次手术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医疗费等赔偿项目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同时,患者崔某因医院医疗过失行为导致接受首次手术后不久即又接受第二次手术,身体和精神造成极大损害,根据《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医院应当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遂作出如上判决。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这家医院在判决生效后主动履行了给付义务。

(责任编辑:UN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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