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朱燕)卢先生自称以前的男同事对自己产生错误的感情,并对自己家人和同事进行骚扰攻击,为此,其将范先生告上法庭。日前,二中院终审认定,范先生构成侵权,应书面向卢先生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等1.3万余元。
原告
因前同事骚扰名誉受损
卢先生说,他与范先生原来在同一家公司工作。其间,范先生对自己产生了错误的情感,不断纠缠。他严词拒绝,并建议单位将范先生调离。但范先生离开公司后,仍对他继续纠缠。自2008年11月至今,范先生给他及领导、同事群发数千封邮件,使用肮脏、恶毒的语言攻击、嘲讽他。
卢先生称,范先生还以非法手段查到自己家人的住所及电话等信息,随后,通过电话、短信,挑拨其与家人的关系。
卢先生表示,他年近八旬的母亲因经常半夜接到范的骚扰电话而受到惊吓,导致心脏病发作。
卢先生认为,范先生的行为对其名誉产生恶劣影响,使其心灵遭受严重折磨与摧残,为此索赔共计16万余元。
法院
被告方行为构成侵权
据了解,2011年1月9日,卢先生因范先生疯狂骚扰其一事曾向派出所报案。在派出所内,范先生称,他和卢先生在国外出差期间发生了不正当性关系,对其心理和精神上造成了伤害,卢先生答应给他看病,却拖着不履行诺言,所以他给卢先生及其家人发威胁短信。当天,范先生写了书面《检查》,向卢先生道歉,并保证以后不再做类似事情。
同年3月14日,范在派出所承认自2010年12月9日开始,向卢先生及其家人发短信、电邮进行谩骂、诋毁,干扰了他们的正常生活。当日,公安部门对范给予了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此案一审时,范先生未进行答辩。卢先生则称,与范先生为一般同事,并无其他关系,并否认曾承诺给范看病。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范先生构成侵权,应书面向卢先生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等1.3万余元。
范先生不服,提起上诉。二中院审理认为,范先生的行为干扰了卢先生的正常生活,损害了其名誉权,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