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上海市慈善基金会闵行区分会开展"爱心树"活动,民工子弟高兴地收到了新年礼物。 |
慈善公信力,我拿什么拯救你?
郑键 吴桂青
10月11日,在“慈善之光——中华慈善总会暨团体会员慈善成果展”展览上,长达26页的中华慈善总会2010年度审计报告引起了人们的关注。这份年报显示,2010年,中华慈善总会总支出70亿元,管理费仅为761万元,提取比例为0.11%;而在中华慈善总会42个工作人员中,薪酬最高的是项目部,年人均工资5.2万元;会长范宝俊的年薪酬仅为4.8万元。
在展览会现场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针对此前一系列慈善危机,范宝俊以肯定的语气表示“没有诈捐,没有卖发票,更没有借慈善之名卖药”。他说,今年,中华慈善总会的募捐并未受到“郭美美”等负面事件影响,预计2011年全年募款可达50亿元。随后,副会长李本公、秘书长刘国林亦对总会的一些项目运作方式、财务制度进行了解释和澄清。
这次展览是中华慈善总会自1994年成立以来,第一次对中华慈善总会及各地慈善会的工作业绩进行全面展示。结合今年8月份以来中华慈善总会先后涉及的“诈捐门”、“发票门”、“卖药门”事件,可以看出中华慈善总会在信息公开、恢复信誉等方面的努力。当然,这次展览透露出来的信息也瞬间在网上引起了热议,毕竟,这是在郭美美事件之后的中国慈善。
有人说,今年6月的郭美美事件只是一个爆发点,它集中体现了人们对中国慈善长期以来一些不正常现象的愤怒,比如一些慈善组织缺乏监管,捐赠款物去向不明,中国慈善事业公信力严重缺失。
2011年初,中民慈善捐助信息中心发布的《2010年度中国慈善透明报告》指出,目前在我国,对于捐赠人和社会公众非常关注的慈善款物用途、项目实施效果的信息,慈善组织的披露情况非常不乐观。调查显示,九成社会公众对慈善信息公开满意度偏低。而在郭美美事件之后,公众对慈善事业的热情更是降至冰点,深圳红十字会今年7月的社会捐款同比下降97%,佛山的则颗粒无收。中民慈善捐助信息中心的统计数据也显示,今年3月至5月,全国慈善组织共接收捐款62.6亿元,但在今年七八两月,全国慈善组织共接收捐赠8.4亿元,降幅达到86.6%。
公信力是慈善事业的生命。如何能恢复公信力,重建人们对慈善事业的信心?现代慈善观念认为,慈善不仅是一种美德,更是一种事业。过去,慈善行为多为一对一的直接救助,但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区域联系的扩大,直接捐赠所能发挥的效能越来越小,需要通过慈善组织把分散的捐赠集中起来,集中力量办大事,这就需要一套科学的管理机制,以及一整套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进行有效监督、规范管理。
公信力需要法律支撑。
然而,我国目前尚无一部专门的慈善事业法。
现阶段,我国有关慈善事业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公益事业捐赠法》、《红十字会法》和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信托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等法律以及财政部、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章中各有部分条款涉及慈善相关内容。但是,关于慈善组织、慈善募捐和捐赠等慈善事业发展中的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仍然无法可依。
由于现行法律对慈善组织的法律地位、组织结构、运行模式、监管机制等很少涉及或规定得过于原则,使得我国慈善事业在公益产权界定、转让融投资等方面都缺少必要的法律依据,比如,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捐赠者只有向得到国家批准的几个特定慈善组织捐款时,才能得到3%的免税额度,且免税程度繁多,手续复杂。又如,由于目前的捐赠法缺乏公益性社会捐赠的诉讼主体,一旦发生纠纷,法院往往以“不是利害当事人”为由不予受理,从而使公益性捐赠缺少社会和广大群众的监督。
舆论对慈善立法已呼吁多年。2005年,民政部正式启动慈善立法工作。2006年,慈善事业法草案完成。2007年,慈善法列入了人大的立法规划和国务院的立法计划,准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2010年7月29日,国务院法制办在苏州组织召开了中英慈善立法研讨会。然而,直到今日,这部规范慈善事业发展的专门法依然没有消息。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郑功成介绍,立法步伐放慢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大家对政府和慈善机构的关系如何处理还有分歧,政府和社会的责任边界不明晰,存在着“先确立基本的社会保障法,再制定慈善事业法”的思维定式。郑功成认为,在慈善处于较为失范的状态下,加快慈善立法的步伐十分必要。
值得关注的是,2010年1月21日,《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获得通过并于2010年5月1日起施行,成为我国第一部地方性慈善法规,开创了慈善事业地方立法先河。随后,《宁夏回族自治区慈善条例》也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在10月12日举行的江苏慈善大会上,民政部副部长窦玉沛表示,慈善事业能否得到发展,公益慈善组织的自身建设、社会公信力至关重要。而对于如何提高慈善组织公信力,他说,其一就是完善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