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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看待民间借贷

来源:中国新闻周刊 作者:茅于轼
2011年10月14日10:10

  正确看待民间借贷

  要扫除一切不利于发展民间借贷的似是而非的“理由”,大力发展民间借贷,才能从根本上提高我国金融业的整体效率

  文/ 茅于轼

  近来整个金融业资金供应紧张,中小企业纷纷求告于民间借贷解决急需资金的供应。这造成借贷利息率高涨,企业负担加重,极不利于他们的生存和成长。讨论民间借贷的文章一篇接一篇,但是如何看待民间借贷,是赞成或反对,态度模糊,模棱两可。一方面认为,它解决了在我国僵化的正规金融之外有了一条给中小企业融资的出路,另一方面又怕规模越来越大,可能发生风险。它在体制外运作,还有扰乱金融秩序的嫌疑。因为没有理出问题的头绪,是非没搞清楚,所以政策建议方向摇摆。以我看来,民间借贷肯定是利大于弊,是非常值得推广的事。

  民间借贷于企业有功

  对民间借贷非议的第一个理由,是利息率这么高导致许多企业破产。利息率高是不好,这一点下面再谈。至于因此而倒闭,则把事情全搞反了。企业借到了钱反而破产了,难道借不到钱倒能不破产吗?事实上民间借贷避免了许多中小企业的破产,而不是相反。当然的确也有借到了钱最后还是破产了的,但是更多的是因为有了民间借贷而避免了破产。避免破产的没有报道,报道了的都是破产的,所以给人印象,好像民间借贷造成了企业破产。从银行的角度看,由于自己体制僵化,无法给中小企业融资,眼看他们不幸倒闭,最后拖累大银行。所以大银行很希望民间借贷能够帮助中小企业走出困境。说因为民间借贷而造成更多企业破产是毫无根据的。

  第二个理由是,民间借贷充满风险,一旦爆发后果不堪设想。这要区分是什么样的民间借贷。如果是一对一的借贷关系,万一发生毁约只涉及两个人,绝不可能波及他人。这种民间借贷是最没有风险的金融业务,因为他们不像大的金融机构,涉及面广,一旦倒闭会发生连锁反应,造成大面积破产。而且经验证明,民间借贷的毁约率远没有大家所设想的那么高。如果谨慎从事,毁约率不到百分之一二,低于国营金融机构过去的坏账率。道理很简单,个人借贷无不谨慎从事,因为借出去是自己的钱,要不回来是自己受损,哪能不谨慎小心。

  但是,如果民间借贷涉及从公众集资,然后由集资者发放贷款,那就会有风险。事实上各地的民间借贷大部分不是从公众集资,多半是有人介绍,互相认识。组织者一般都能赚很多钱,更不会有还不起钱的风险。除非是故意诈骗。再说,金融业本来就是和风险共生的,天下没有无风险的金融业(除非拿自己的钱放贷,严格讲那不是真正的金融业)。问题在比较风险的大小和利益的大小。从这个角度看,民间借贷是风险较小、利益较大的一种金融业务。

  高利息是需求的真实反映

  非议民间信贷的第三个方面,是对利息率的错误描述,不恰当地夸大高利贷的危害性。利息率高达180%(年息),这是极为个别的例子,不足为凭。据我所知,当今的利息率一般约为30%上下。这种借款都是短期的,几天,几周,顶多半年。它们用于在边际上十分紧迫的用场。比如自己已经有了资金的大部分,还缺一小点。如果没有这一小点全部资金都不能起作用。或者用款非常紧迫,占用的时间又很短。真正的问题是,不在于利息率的高低,而在有没有钱可用。所以急需要钱的业主,愿意承担较高的利息率。企业的资金回报率是指长期投资中资金的边际贡献率。民间借贷的利息率和企业的回报率是两种性质不同的资金利率,没有可比性。而且民间借贷多半是高质量的借贷,没有抵押或担保,手续简便,很快就能拿到钱,没有回扣中介等费用,还款自由,哪天还都可以,这就相当于活期存款。万一延期归还,惩罚条款比较宽松。这些条件非常有利于借入方,所以优质贷款利息率就应该高一点。

  民间借贷唯一的坏处,是利息率太高,成了高利贷。造成此种现象的原因有三。首先是信息沟通不够。明明有低利息的资金可用,但是供需不能沟通,借了高利息的资金。这一现象现在利用互联网可以得到缓解。比如出借方可以在网上发帖,说明自己有多少钱,可出借多久,询问借入方愿意出多高的利息率(相当于资金使用权的拍卖);借入方也可发帖,说明自己需要多少钱,借多久,询问借出方要求多高的利息率(相当于资金使用权的招标)。在供需竞争中双方的信息透明谁也欺骗不了谁,网上能找出大体上的供需均衡的利息率。

  高利息的第二个原因,是出借方的供给太少,有限的资金供给不能满足借入方的需求,供不应求就会涨价。解决的办法是鼓励更多的人参与民间借贷。只要资金供给充足,利息率自然会降下来。我国银行有二十多万亿的居民储蓄,他们只能享受不到4%的存款利息。如果有合理的利息率,他们都会参与放款,利息率肯定会降下来。第三个原因是放款方不放心借贷的安全性,怕借了不还,造成供给减少。这一点是很难解决的。本来金融业就是有风险的,不可能万无一失。

  如果大家都把储蓄的钱从银行提出来去放贷,会不会对银行的安全造成威胁?进而对市场造成冲击?不会。因为大家把钱拿出来不是去买商品,那会对市场造成冲击。大家拿钱出来是去放贷。借入的一方最后还是把钱存入了银行,只不过是换了存款人的姓名。因此对银行的安全性并不构成威胁。

  用阳光心态看待民间信贷

  认为民间借贷是剥削,这是妨碍民间借贷事业发展的一个很重要的障碍。认为它是剥削的理由是“不劳而获”。但是要知道,整个金融业就是不劳而获,金融业的人不从事生产劳动,但是他们赚了很多钱。如果金融业赚的钱是剥削,就应该把金融业关闭。以现代经济学的理论来看,金融业所赚的钱是财富的创造,因为它把钱调动到了最有效的地方去使用。整个金融业,不管是银行、证券、保险、股票,都是为了提高钱的使用价值。一个有效的金融业能够避免把钱用错了地方,去支持亏损的项目,去搞政绩工程,搞重复建设或低效建设。民间借贷恰好能够满足这些条件,是大大值得提倡的事。它帮助企业促进生产,自己也增加了收入,是财富的创造,对全社会都有利无害。

  另外,中国执行超低的存款利息,容忍资金的低效使用,既不利于泡沫经济的治理,又剥削了存款人的应得利益。有人计算过因此而损失的财富创造每年可达几千亿元之巨。这也是我国居民消费不振的一个重要原因。从资金优化配置的角度看,有高回报的项目不放贷,把钱借给低回报的项目,是资金的浪费。所以在公平竞争的条件下利息率高是资金优化配置的结果。没有理由说它是剥削而反对它。

  许多人都呼吁,我国的银行应该重视中小企业的融资服务。可是这种号召已经谈了十几年,丝毫不见改善。原因是同样的银行业其内部是有分工的。大银行只为大企业服务,只有小银行能够为小企业服务。美国有七八千家小银行,它们都是社区银行,为社区服务,所以中小企业的融资不成问题。我国至今没有对民间开放小银行的注册登记,所以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得不到解决。在这种条件下放开民间借贷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唯一出路。

  至于民间借贷是否合法的问题,我认为个人之间的借贷往来政府无权干涉,只有保护的义务。现在规定“超过法定利息率四倍算是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我不明白,这个四倍的规定是如何计算出来的。为什么四倍以内是好事,一旦超出就变坏了?我有理由怀疑这个规定完全是拍脑袋定出来的,是毫无根据的,应该立刻废除。

  要扫除一切不利于发展民间借贷的似是而非的“理由”,大力发展民间借贷,才能从根本上提高我国金融业的整体效率。 ★

  (作者为天则经济研究所理事长)

(责任编辑:徐秀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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