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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指出新婚解涉房条款重男轻女 建议共同装潢

来源:现代快报
2011年10月17日04:51
刘克希正与前来听讲座的市民交谈
刘克希正与前来听讲座的市民交谈

  “从没有一个司法解释受到过如此强烈的关注,而关注的焦点就是房子。”今年8月,“婚姻法新解释”(即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在全国引发强烈关注。一时间,全国各地掀起了房产证加名热,甚至有准备结婚的女孩,明确表示“不加名不结婚”,而婚后的女子也同样强硬,“不加名就离婚”。

  针对这一热点问题,近日,江苏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刘克希应邀专门在南京图书馆举办了“婚姻法解释(三)”专题讲座,刘克希专门针对大家颇为关注的“新法”的第七条和第十条,发表了他自己的见解。

  快报记者 田雪亭 实习生 马洋 文/摄

  争议·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评价]

  刘克希认为,我国民俗通常是“男方购房,女方购置嫁妆”,购置嫁妆包括床上用品、家用电器、汽车,现在更多的是负责婚房装修。

  绝大多数情况下,女方是嫁到男方处的,结婚后男方住在女方房子的,不会超过5%。一旦离婚协商不成,根据本条,绝大多数情况下,95%以上都将房子判决归男方。如此情况下,并不能维护女方权益。

  [支招]

  婚前买房,联名登记

  要避免离婚时因为房屋产权只有一个人的名字而引发争执,不如婚前就由男女双方共同出钱买房,登记两个人的名字。

  刘克希说,只要两个人真的相爱,哪怕是一个“鸟窝”,也同样幸福,“那种宁愿在宝马里哭,不愿在自行车后面笑的女孩,会很可悲。”

  婚后协商,加名登记

  “如果你们已结婚了,而房子是登记在一个人名下的,另一方要争取加上自己的名字,而且国家规定了房产加名不征税。”

  刘克希说:“据统计,婚房首付约占一个人一生收入的1%到3%,如果对方都不愿把一生中收入的1%至3%的一半给你,只能说明,他不爱你。把背对着他吧,海里的大鱼多得很!”

  共同购房,共同装潢

  装修款应算作房屋添附,对于添附,法律规定是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协商补偿,协商不成功的可以直接拆除,折价处理。装潢时间越长越不值钱。因此,女方要避免在装潢上被动,可以约定共同购房,共同装潢。

  争议·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评价]

  “解释(三)的规定改变了父母婚后赠与子女房产时,没有特别说明归哪一方的情况下,一律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通常做法。”刘克希坦言,“为什么会作出这种规定?难道前一个解释错了?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关于夫妻共有财产为一般的原则所做的解释,有错吗?”

  无论一方出资还是双方出资,双方已经结婚的情形下,妻子和丈夫可以商量加名,媳妇和公婆也可以商量加名。再不行,由双方家长出资买房。“如果女方家长没钱,女方可以把自己的‘私房钱’赠与父母,由父母来‘出资’。”刘克希也提醒,女方出资要保留证据,最简单的是通过银行转账作为凭证。

  对话

  责任感告诉自己,必须说真话

  记者:刘老师,今天听你的讲座,感受很深,资料翔实,论证有力,观点犀利。听完后的第一感觉,很是震撼。

  刘克希:希望能对你们有所启发、帮助。不瞒你说,就在来讲座的路上,我还在思考,怎么在有限的时间,讲出更多老百姓关心的问题,并提出建设性的意见,给大家帮助。

  记者:从您的讲座中,我们确实能感受到,您的一些观点,跟目前解释三是有些不一致的,甚至有完全不同的观点?

  刘克希:是的。在解释(三)出台前征求意见时,我们就和多部门一起研究并通过有关部门提出了一些意见。

  记者:从整个讲座的过程中可以听出来,您对于妇女儿童的权益似乎特别在意,甚至一定程度上有些偏向?

  刘克希:向弱者倾斜,是立法和司法的一个原则,是我这次讲座的一个核心。帮助支持弱者,才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家庭稳定社会和谐。

  记者:为什么说女性在现在这个社会仍然处于弱势?

  刘克希:我记得特别深刻。有一年,我去女子监狱做义务咨询,为她们提供一些法律上的帮助。根据妇联提供的数据,这些女囚犯,相当一部分都是因为家暴等原因走上了犯罪道路,本身就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所以,我准备了一个晚上,次日上午见到她们的时候,我对她们的称呼是“姐妹们”,当时我看到,她们的泪水湿透了衣衫。在这个社会中,女性依然需要我们这个社会给予更多的倾斜、关照。

  记者:您作为一名专家,又是江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对这样一部已经实施的司法解释提出不同的意见,会不会产生不好的效果?

  刘克希:不管是不是已经生效的司法解释,我们都有讨论的自由,也有学术争辩的自由。法律工作者的责任感告诉我,我们必须说真话。呼吁大家维护公民尤其是女性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对一个和谐社会的创建和法治社会的真正形成,尤其重要。

  记者:以后你还会继续推出这一类的讲座吗?

  刘克希:应该会吧。我会用我多年从事法律工作的背景,尽自己的最大能力,为社会的公平进步,贡献一点绵薄之力。

(责任编辑:UN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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