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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虚假诉讼案频现 民间借贷案件为高发领域

来源:正义网
2011年10月18日07:21
  近年来,随着民事诉讼案件的逐年增多,“假讨债”、“假离婚”、“假倒闭”等一些民事虚假诉讼案件也不断出现。虚假诉讼妨害司法秩序,破坏法律尊严,浪费司法资源,已经日益成为困扰正常司法活动的一个“毒瘤”。

  为侵占叔叔财产,夫妻“对簿公堂”

  2009年1月,江苏省丰县法院受理了原告张峰诉被告徐州永诚工艺品有限公司(下称永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张峰诉称,永诚公司欠其28万元,经多次催要仍不归还,要求法院判决被告归还28万元,并提交了一张永诚公司出具的欠条。

  1月14日,经法院主持调解,张峰与永诚公司的代理人徐春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偿还原告28万元。

  可是一个月之后,永诚公司经理徐利民到丰县检察院申诉,称其到外地做了一段时间生意,回来后却发现自己的财产被法院无故查封执行。

  财产被执行,可被执行人却浑然不知,案件确实有些蹊跷。

  2009年3月,丰县检察院着手对该案进行调查,调阅了原审及执行卷宗,并委托徐州市检察院技术处对张峰提交的欠条、徐春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上的三处公章与永诚公司公章样本进行比对,最终的鉴定结论为:送检的永诚公司公章与同样内容的样本不是同一印章盖印,系伪造。

  丰县检察院立即找到张峰、徐春进行询问。而案件当事人的真实身份令办案人员大跌眼镜,原告张峰是被告代理人徐春的丈夫,而徐春则是申诉人徐利民的亲侄女。

  原来,徐春与叔叔徐利民因为一些家庭财产纠纷长期不和。徐春听说徐利民要到外地做生意,有一段时间不在家,就与丈夫合谋,通过虚假诉讼占有徐利民的财产。为此,他们还私刻了其叔叔公司的公章,伪造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欠条等证据。

  丰县检察院认为,该案当事人恶意串通,伪造证据,法院没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证据进行细致审查,致使申诉人财产被查封执行,严重损害了申诉人的利益,依法建议法院再审纠正。

  今年6月27日,经丰县法院再审,撤销了原判决,张峰、徐春也因虚假诉讼被司法拘留。

  虚假诉讼案件数量飙升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虚假诉讼行为出现一路飙升态势,正严重破坏着社会公平,也极大地危害着法律的尊严。

  2009年以来,徐州市检察机关共发现民事虚假诉讼案件23件,通过抗诉或发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法律监督,目前已经改变原审判决8件,11件正在法院重新审理之中,检察机关正在审查3件。通过办理虚假诉讼案件,徐州市检察机关发现法官受贿犯罪线索并立案侦查1件1人。

  徐州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处长王铁军告诉记者,虚假诉讼案件分为两种,一种是侵财型虚假诉讼,特点是以伪造证据为手段,以攫取经济利益为目的。原被告双方多是熟人、亲戚关系,有的甚至就是夫妻唱双簧,以诉讼的形式骗取法院作出民事裁判,以侵吞国家、集体或他人的财产。另一种是非侵财型虚假诉讼,虽然不直接侵犯他人的财产,但是同样造成了司法资源严重的浪费,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王铁军说,民间借贷案件是虚假诉讼的高发领域。证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主要证据就是借据,而伪造借据对于虚假诉讼当事人来说是轻而易举的。此外,假破产、假离婚案件也是虚假诉讼的常见形态。前不久,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假离婚案件。朱先生与妻子离婚后,为逃避给付前妻的财产折价款,规避法院的执行,将名下财产逐步转移到现任妻子陈女士名下,并与陈女士假离婚。事情败露后,赵先生最终真诚悔过,主动给付前妻全额款项。

  惩治虚假诉讼遭遇法律难题

  为何虚假诉讼高发的势头难以遏制?

  徐州师范大学法政学院副教授张波告诉记者,由于我国民事诉讼采用当事人权利自主、法官有限职权的审判模式,法官一般不会主动审查诉讼证据和民事法律关系的真实性,而虚假诉讼当事人通常采用秘密协商、相互串通的隐秘手段提起诉讼,这就容易导致虚假诉讼高发。

  虚假诉讼发现晚,预防难、查处难,目前已成为困扰司法机关办案的一大难题。

  “虚假诉讼一般都是案件审理结束后,由于真正的权利人报案才被发现,在时间上发现晚,难以预防,最主要是,即使发现了虚假诉讼,以目前的法律规定一般都是司法拘留,或罚款了事,难以对虚假诉讼当事人起到震慑作用,不足以起到惩戒警示作用。”张波告诉记者,“从国家对民事虚假诉讼行为的立法现状来看,我国现行刑法并未对民事虚假诉讼行为作出明确而统一的规定,现行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虽然规定了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但该罪只规定了当事人以外的人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构成犯罪,没有规定当事人自己伪造、毁灭证据行为构成犯罪。而虚假诉讼中,更多的恰恰是当事人自己伪造证据提起民事诉讼,企图通过法院的裁判达到其非法目的。”

  记者注意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2002年10月《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规定了诉讼诈骗不宜定性为诈骗罪,如果行为人在虚假诉讼过程中实施了伪造证据或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就应认定为妨害作证罪或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然而,以上罪名远远不能涵盖虚假诉讼的所有情形。事实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的这份《答复》也极少被用来打击虚假诉讼。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虽然加大了对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处罚力度,但处罚只针对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及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几类行为,对于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行为仍然缺乏有效制约。

  假官司付出的代价,与假官司可能带来巨大的不法利益,根本不相对称,这也是诱发虚假诉讼行为的一个重要的动因。遏制假官司,必须加大法律惩治力度。

  对于侵财型虚假诉讼,究竟应该如何定性,实务界与学术界众说纷纭。有人主张定诈骗罪,有人主张定敲诈勒索罪,有人主张不能入罪。张波告诉记者,根据刑法中“罪刑相适应原则”,侵财型虚假诉讼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了应负刑事责任的程度,除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以外,均应当作为犯罪来处理。

  虚假诉讼入刑该提上日程了

  在全国其他地方,对于如何打击虚假诉讼,仍然是一个难题。目前也有一些地方检察院和法院借鉴浙江省的经验,以诈骗罪来打击诉讼诈骗。但是对于同样的行为,在不同的地方适用法律却大相径庭,难以保障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虚假诉讼入刑,该提上日程了。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高级法院院长齐奇联合浙江代表团其他代表,向大会递交了《关于在刑法中增设诉讼诈骗罪的建议》。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高级法院院长应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建议设立诉讼诈骗罪,对这种行为进行严厉打击,诉讼诈骗罪刑期上限,可高达无期徒刑。

  “诉讼诈骗,并不能涵盖虚假诉讼的各种类型。”张波认为,“现实中,除了侵财型虚假诉讼之外,还有一些非侵财型虚假诉讼,比如说,单纯侵害法院审判秩序的虚假诉讼,以及一些通过虚假诉讼逃避法定义务等行为。鉴于虚假诉讼的危害极大,严重侵害了审判秩序和法律权威,对于这类行为,应该纳入刑法打击的对象。因此,设立诉讼欺诈罪,更为合适。其中,对于诉讼诈骗行为,作为加重情节进行打击。”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UN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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