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李红汛实习生刘启路
本报讯昨日,记者从郑州市铁路运输检察院获悉,铁路警方“蓝盾”小分队相继抓获一批倒卖火车票的“黄牛”,经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后,已对这批“黄牛”分别处以4到8个月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1万到3万元。
35岁的王某系太康县农民,春运期间打上了倒卖火车票的主意。今年2月24日12时许,王某在郑州火车站附近一家饺子馆门前,向过往旅客高价倒卖火车票,刚卖出两张郑州至乌鲁木齐的1045次硬座火车票(每张加价86元),就被当场抓获,并从其身上搜出1045次火车票5张,随后又从其租住处查获准备倒卖的郑州至乌鲁木齐、开封至乌鲁木齐的火车票64张,票面价值共计1.3万余元。经审理,法院以倒卖车票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39岁的刘某系郑州市无业人员。今年7月12日9时30分许,刘某在郑州某银行内向旅客孙某倒卖T13次郑州至广州东硬卧火车票3张(每张加价30余元),票面价值共1059余元,非法获利100余元。刘某被当场抓获,从其挎包内查获各类火车票25张,票面价值共5000余元。刘某因倒卖车票罪被法院判处拘役8个月,并处罚金12130元。
线索提供李和平田晓峰
司法解释
什么是倒卖车票罪?
全称为倒卖车票、船票罪,是指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倒卖,是指购买车票、船票后加价卖出或者为了卖出而购买车票、船票。本质在于其目的是否通过加价卖出而获得,至于其目的是否实现则不影响其性质的认定。
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倒卖的;因倒卖获利较大的;倒卖数额巨大的;内外勾结套购车票、船票倒卖的;造成恶劣影响的;抗拒依法进行的查问的等等。根据1999年9月l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或者倒卖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票面数额在5000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即属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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