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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立法生硬 易陷法官于“人情”尴尬

来源:金羊网—羊城晚报
2011年10月19日15:57

  “醉驾入刑”立法生硬陷法官于尴尬

  昨日报载,自今年5月“醉驾入刑”以来,截至10月10日,广州共查醉驾307宗,目前法院审结的50宗醉驾案中,有18人被判处缓刑,2人免予刑事处罚,坊间有人质疑是否“雷声大雨点小”。

  刑事惩罚有两个重要原则,一是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即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二是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即根据社会危害性的大小给予刑事责任相适应的惩罚。5月1日醉驾正式入刑以后,就全国各地的入刑案例来看,特别是广州免除2人刑事责任而成为全国醉驾“免刑比例最高的城市”,公众对刑法这两个原则产生了怀疑,降低了司法公平的价值期望。

  其实,中国的危险驾驶罪立法,是采用“一步到位”的方式的。立法的时候并没有采用人性化惩罚方式,即酒后或醉酒驾驶第一次被查可以进行警告、扣分等处罚,第二次被查就上升一个档次处罚,第三次被查即送检察院起诉,这时法官完全可以根据警方的处罚记录,以情节恶劣判实刑,而不是缓刑或拘役,让犯罪的人心服口服。然而,眼下“一步到位”的立法却把法官拖进了一个尴尬境地,承担了司法不公的质疑压力。

  广州各级法院的醉驾判例,其实是从过去的“司法运动”向“司法理性”的一种嬗变。法官们不服从过去的运动式打击方式,而理性地依据现有刑法条款去客观审判,这本身是司法的一大进步。

  然而,因为立法的生硬,导致法官对醉驾的量刑情节进行人性化考虑,即以嫌疑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进行量刑甚至免刑,于是,创造了“醉驾在路上就不能免刑”之说,法官还可以“一时冲动”、“偶尔为之”、“悔恨交加”等情节适用缓刑。醉驾的情节是否恶劣,即有了第一次之后是否有第二次、第三次,则没有考量进去,因而法官们对量刑的法律适用就出现了五花八门的认定,导致公众产生质疑,认为这是法律的隐性不平等。

  对于危险驾驶罪立法的缺陷,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尽快出台起诉情节和量刑情节的司法解释是当务之急。广州各级法院的醉驾判刑案例,既是“道德秩序”转向“法律秩序”适应期中的判例,又是在质疑中倒逼“两高”出台醉驾入刑的司法解释的良性动力。(作者是知名律师、中大法学院研究生导师 朱永平)

(责任编辑:UN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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