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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打野猪火枪意外击发伤人 法院判拘役三个月

来源:红网
2011年10月20日14:27

  红网保靖10月19日讯(通讯员 向琼 吴宏豆)湖南保靖县杨某顺拿着放在家中的烂火枪去打野猪,火枪意外击发,喷出的火药将向某某的脸烧伤。事发后,杨某顺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10月18日,经保靖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根据案情对杨某顺作出拘役三个月的处罚决定。

  保靖县毛沟镇田家村是一个靠近白云山自然保护区的贫困山寨,这里的庄稼人一年四季靠种农作物为生,从野生动物口中抢饭吃。每到农休季节乡亲们都会组织一些青壮年劳动力去赶野味。犯罪嫌疑人杨某顺四、五年前,在其二嫂的外公去世时,看到他家有一把火枪,于是拿回家中用来守屋。2011年2月6日10时许,杨某安到杨某顺家借火枪去打野猪,当天杨某安发现枪不能打响于是就把枪放在屋里。第二天的早上10:00左右,杨某安又试枪还是打不响,就把枪还给了杨某顺,杨某顺拿过枪修好后,就跟杨某安等人一起上山打野猪,一直到下午16:00,杨某安听到讲有人在野竹坪那里打得野猪了,准备去野竹坪分野猪肉。于是几个打野猪的人一起在卡棚瓷厂附近的公路上等车,后乘翟某某的面的车去野竹坪,杨某顺和另外四个拿火枪的人(情况不详)将枪放在车的第二排靠车窗的位子,枪内灌有火药。当车行驶到二台坪路段时,由于道路颠簸,杨某顺放在车上的火枪意外击发,将同车的乘客向某某的脸烧伤。

  后经保靖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室鉴定,向某某的伤情不能构成轻微伤;湘西州公安局刑事技术研究所鉴定,杨某顺持有的火枪属火枪能发射,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

  2011年2月11日杨某顺到保靖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于2月12日主动赔偿向某某医药检查费用人民币2380元。法院根据案情和现实情况作出如上判决。

  延伸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六条 专业狩猎生产的人员和单位,可以佩带和配置猎枪。非专业狩猎人员持有猎枪的,限十八岁以上公民,每人不得超过两支。第七条狩猎生产和科研教学单位、野生动物饲养和畜牧业单位、兽医院需对动物进行麻醉注射的,可以配置注射枪。

  第十一条 持枪人员,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报县以上主管部门批准。持枪单位,必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手续批准,不得私自保存枪支、弹药。对于未经批准持有的枪支、弹药,必须送交当地公安机关,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二条 持枪人员和持枪单位,必须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领持枪证。经县、市公安局审核,发给持枪证。持枪人员携带枪支外出,必须随身携带持枪证备查。因公携带公用枪支到本县、市以外地区的,必须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领持枪通行证。

  第二十一条 对发射金属弹丸的气枪,体育部门用于射击运动的,按射击运动枪支管理;狩猎单位用于狩猎的,按猎枪管理。个人购买和持有发射金属弹丸的气枪,也要登记管理,具体办法由省、自冶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制定。

  第二十二条 持枪证,持枪通行证,射击运动枪、猎枪、注射枪购买证,枪支弹药运输证、携运证由公安部统一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统一印制,县、市公安局签发。第二十三条各级公安机关对本地区非军事系统枪支的佩带、使用、保管、变动等情况,实施监督,并定期进行检查。

  第三十条 凡违反本办法的,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要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纪律处分、治安管理处罚,直至依照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王鹏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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