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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尔玛重庆“失足”

来源:中国新闻周刊 作者:周政华 郭虹
2011年10月20日16:39

  处罚升级

  直到9月初,沃尔玛也未料到绿色假冒猪肉事件,会最终会导致一系列严重后果。

  9月5日,重庆工商局召开了新闻通气会,向媒体通报8月查处的沃尔玛销售假冒绿色猪肉案件进展情况,并且公布了沃尔玛自2006年进入重庆市场以来,所遭受的20次处罚的详细情况,包括销售过期奶制品、板鸭,质量不合格的花生奶饮料、散装食品小包装未注明生产日期等。

  重庆工商局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处长左勇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表示,沃尔玛的这些问题,在当地其他超市中也同样存在。但当地工商部门如此详细、集中地披露一家零售企业的历年的受处罚情况,并不多见。一位与会者告诉《中国新闻周刊》,那次通气会表明,当地政府不再会像以前那样以个案的方式处理这次假冒绿色猪肉事件。

  “我们的检查并不仅仅针对沃尔玛。”重庆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沈金强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表示,这次处罚沃尔玛并不是针对外资企业。处罚不是目的,更主要的是为了帮助企业、规范市场秩序。

  与此前沃尔玛销售的过期板鸭、紫甘蓝质量不合格等不同,沃尔玛此次销售的假冒绿色猪肉,主要是普通冷鲜肉,并不存在食品安全质量问题,因此重庆工商局将沃尔玛的这一行为,定性为“欺诈消费者”行为。

  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重庆市消费者保护条例》,工商部门对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最高可以处以5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甚至可以责令经营者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最终,重庆工商局按照法规的高限,没收沃尔玛70万非法所得(税后所得约为50多万元),并处以5倍罚金约为269万元。

  对于这种从重处罚的行为,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经济检查执法局一处处长唐川表示,“这次处罚,综合了历年的违法情况,所以最终按照高限做出经济处罚、行为处罚。”

  重庆对沃尔玛的责任追究,并未止步于民事责任。

  由于对经营者应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及责任形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未作系统的规定。重庆工商部门认为,因沃尔玛销售假冒绿色猪肉涉案金额巨大,已触及《刑法》规定的虚假广告罪,便将该案移交重庆公安部门处理。

  据当地媒体报道,警方最初抓获涉案人员达27人,其中逮捕2人,分别是沃尔玛凤天店的一名副经理和该分店生鲜部门副主管,刑事拘留25人。至此,1996年进入中国的沃尔玛,在130个城市开设了353家卖场后,终于遭遇来华投资的最大挫折,沃尔玛也意识了危机正在升级。

  9月底,沃尔玛中国区派出了一个部门的副总裁来重庆,协助当地工商部门调查,但并没有达到“降温”的预期效果。“十一”假期结束后的第二天,也就是10月9日,沃尔玛一名中国区副总裁又来到重庆,一天之内与重庆工商部门进行了3次会谈。

  双方协商最终的结果是,重庆工商局决定先让沃尔玛的7家分店停业整顿,为期15天,余下的6家分店在10月10日前加入停业整顿。停业期间,员工工资、福利照旧,并按照重庆工商局和沃尔玛商量好的整改方案进行员工培训。

  10月10日这天,沃尔玛在重庆的13家分店卖场的入口处,张贴了一纸“停业整顿公告”。在整顿的日子,员工们每天上午一般进行相关法规和公司政策的培训,下午则进行卖场清洁及设备保养维修。

  4天后,10月17日,沃尔玛中国区总裁兼首席执行官陈耀昌、沃尔玛中国的人力资源高级副总裁王渝佳双双宣布离职。沃尔玛在当晚发布的声明中表示,“公司感谢陈耀昌约5年的任职。”在这期间,陈耀昌将沃尔玛在中国的分店数量从70家扩张到353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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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徐秀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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