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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一老妪非法吸存2000余万元 全部还清获轻判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1年10月21日17:01
  中新网温州10月21日电(记者 李飞云 通讯员 岳思轩)浙江温州乐清57岁的老妪郑某因家境殷实,经常仗义借钱给他人周转,在村里小有名气,久之,她亦开始从事非法吸存再放贷,最终因借款无法收回,资金链断裂而东窗事发。最后她将家产悉数变卖并在家人、亲戚的帮助下,将2000余万元借款全部还清,得到法院的从轻判决。

  10月21日上午,乐清法院一审宣判郑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5万元。

  郑某,是温州乐清市翁垟镇人。上世纪90年代初,郑某与其丈夫随着温州经济发展的大潮在家开办了一个家庭小作坊,从事生产弹簧生意,赚了不少钱。

  家有闲钱的郑某经常借钱给他人用于周转,村里人都知道郑某家境长殷实,为人仗义,资金活络,需要资金周转的都会向郑某借,郑某因此在村里小有名气。起初,郑某外借的钱数额不大,成千上万,最多的也就十几万,都是自己家里的资金。

  后来,向郑某借钱的人多起来,有些是以要还银行贷款需要周转的名义向其借钱,数额也开始大起来。郑某感觉到自己的资金没那么多,有点应付不过来了。于是,郑某开始向他人借钱,她相信凭自己有人脉借钱是没有问题的,再将借来的钱转借给她人赚取利息差。郑某一般按2至3分的利息借入再以3至4.5分的利息借出。

  郑某以自己要为公司还贷需要资金向汤某借钱,并对汤某说自己家产上千万,而且兄弟姐妹都是办厂的比较有钱,钱放她那里尽管放心,比银行还要牢靠,而且还方便。2007年3月至11月,郑某陆续从汤某处借了13笔共计727万元,口头约定利息2分。

  郑某从邻居陈某处借了22笔,共计186.2万元,陈某会告诉她钱是从谁那里拿来的,让郑某打欠条时直接写那个人的名字。

  2006年至2007年期间,郑某共向陈某、汤某等37人借款共计2202.73万元。37人中35人是女性。

  经手款项往来金额上千万的郑某却目不识丁,只会写自己的名字。借钱时出具借条都是其丈夫或儿女帮忙写,然后她在借条上签字。人家愿意把钱借给她就是冲她家境好,名气大,她家有一幢四间六层楼的房屋,有两辆高档轿车,一辆是奥迪、一辆是宝马。

  郑某将借入的钱以更高的利息转借给他人,赚取利息差。她共借出共计2100万元本金,上百万的贷款就有8笔,一般约定利息3分,最高的一笔是894万元,约定利息是4.5分。2007年9月开始,由于国家银根收紧,贷款难度加大,郑某借出去的钱也收不回来,资金链条断裂,出现危机。

  2009年6月19日,乐清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在工作中发现该案,对该案立案侦查。

  郑某被刑拘后,其家人一面积极筹钱向债权人还款600余万元,另一面委托律师向债务人讨要债务。

  2009年农历年底,在翁垟镇处置民间非法金融活动处置办公室的调解下,郑某与债权人达成分期还款协议。2010年3月3日,郑某通过变卖家产、向亲戚筹款等方法陆续还了1560余万元,将近占全部债务的75%。9月6日,又还了10%左右债务,最后剩下15%,约300万元债务在2011年6月底前全部还清。

  2011年9月7日,乐清检察院提起公诉。乐清市处置民间非法金融活动领导小组和翁垟镇处置民间非法金融活动领导小组共同出具情况说明,称郑某全部债务已偿还完毕,建议对郑某从轻处罚。

  乐清法院审理认为,郑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鉴于郑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偿还本案全部借款,可对郑某从轻处罚。检察机关建议对郑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适当,法院予以采纳。乐清法院最终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UN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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