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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加强对外国公职人员行贿等罪司法解释

来源:新华网
2011年10月23日11:44
中国检察机关加强对外国公职人员行贿等新型社会罪的司法解释

  新华网重庆10月23日电(记者朱薇)记者从正在重庆召开的中国刑法学术年会上获悉,中国检察机关正加强对新型社会罪的刑法司法解释工作,其中对外国公职人员的行贿掌握问题,中国检察机关正进行认真的研究。

  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陈国庆介绍说,对于检察过程中刑法具体适用一直是中国最高检院非常重视的问题,近年来加大了关于刑法司法解释的工作力度,尤其对新型社会罪的法律问题,检察机关加大了刑法司法解释工作的力度。

  “刑法修正案七、八都增加了社会罪的罪名,规定了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完善了社会犯罪的罪名体系。”陈国庆说,检察机关最近两三年已经立案几十件案件,但目前各地办案在数额、范围都有不同的认识,根据刑法规定,认定行贿金额定在1万元,对于外国公职人员的行贿掌握问题,中国检察机关正进行认真的研究。

  陈国庆博士还介绍说,中国检察机关目前还正对关于证券期货法律适用的问题、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伪造民用机动车号牌是否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罪名、单位实施的犯罪问题等进行研究和论证,将适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

  此外,针对目前司法实践中对渎职犯罪立案、处理的判缓刑比较多的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研究办理渎职犯罪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工作,争取今年年底之前出台相关司法解释。

  作者:朱薇
(责任编辑:UN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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