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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将经适房赠他人后反悔 起诉撤销赠与被驳回

来源:北京晚报 作者:于春燕
2011年10月23日18:32

  本报讯(通讯员于春燕)李先生将以自己名义购买的经济适用房赠与郑先生,但此后无法再购买其他房屋,后悔之余将郑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赠与协议。日前,海淀法院东升法庭审结了此案,一审判决驳回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李先生诉称,2005年7月,他与郑先生签订赠与协议,将以李先生名义购买的昌平区天通苑的一套经济适用房赠与郑先生。由于只有一次购买机会,赠与郑先生后,他与老伴至今长期无地居住,同时也丧失了购买其他住房的资格。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只有符合条件的家庭才能购买经济适用房,该房屋只能是有购买资格的人员使用,无权转给他人使用,也没有赠与的权利。

  郑先生辩称,李先生在2005年拆迁时曾有多个购买经济适用房指标,因其无力购买,遂将其名额转让,李先生从中获利3万元。并在该房屋中居住了5年多。根据法律规定,撤销权的行使为1年,原告要求撤销赠与协议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故不同意原告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先生系朝阳区洼里乡的农民,其居住的房屋拆迁,并获得拆迁补偿款,并用该款为其两个儿子购买经济适用房。2005年7月,李先生通过摇号方式再次享有一套经济适用房指标,购买天通苑的经济适用房,购房款为31万多元。因李先生没有购房款项,后李先生与本案被告郑先生在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见证下签订《赠与合同》,李先生无偿将房屋赠与郑先生,李先生有义务配合郑先生领取相关手续,到房屋管理机关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相关费用由郑先生负担。后郑先生以李先生的名义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及相关费用,并向李先生支付了3万元加价款。自购房之日起,房屋由郑先生居住使用至今,相关费用均由郑先生支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先生在签订赠与合同时对此所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应有所预见。另外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本案中,双方的赠与合同至今已逾5年,最后,法院判决驳回李先生要求撤销赠与合同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J178

(责任编辑:UN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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