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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行政处罚规定出台 偷拍窃听不能算作证据

来源:黑龙江晨报
2011年10月25日10:48

  《哈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 偷拍窃听不能算证据

  本报24日讯 (记者 王瑞) 记者从哈市政府法制办获悉,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哈市拟制定《哈尔滨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征求意见稿)》。即日起,全文将公布在网站“https://www.hrblaw.gov.cn”,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征求意见稿)》对行政处罚中应从轻或从重处罚的情况,以及裁量权的使用进行了详细规定,同时对行政处罚的程序和证据来源都进行了严格限制,明确以引诱欺诈手段获取的材料不能作为处罚依据。

  7种情况从轻处罚

  《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主动中止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主动报告并如实陈述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趁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之机实施违法行为的;危害公共或者国家安全的;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违法行为被查处后,仍继续实施的;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违法证据的;胁迫、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对举报人、证人有报复行为的。

  违规获得材料不算证据

  《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全面、客观收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有关的证据,不得只收集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下列材料不得作为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对当事人实施处罚的证据: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材料;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材料;以引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材料;被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材料;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不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的其他材料。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记录在案。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意见反馈方式

  ◆网址:https://www.hrblaw.gov.cn

  ◆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执法监督局

  ◆邮编:150021 ◆传真:86772032 ◆截止日期:2011年10月30日

(责任编辑:UN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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