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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司机拟实行从业资格制 获资格须全国统考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作者:陆娅楠
2011年10月26日05:40

  本报北京10月25日电(记者陆娅楠)交通运输部日前对外公布《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对出租车驾驶员实行包括考试、注册、继续教育和从业管理在内的从业资格制度。

  征求意见稿规定,获取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需参加从业资格考试,考试包括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1年以上;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根据征求意见稿,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90日,向所在地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延续注册。

  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不予延续注册。

  在法律责任方面,根据征求意见稿,未取得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或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将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携带从业资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出租汽车驾驶员未办理注册手续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处200元罚款。

  除了出租车司机,出租汽车公司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征求意见稿指出,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据悉,该意见稿将公开征求意见至11月25日。

(责任编辑:UN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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