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城市民何老太乘坐小区电梯,谁知电梯突然从14楼下坠至9楼和10楼间,何老太在电梯里当场晕倒,10分钟后获救,被诊断为脊椎压缩性骨折。何老太将小区物业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近日,合肥市瑶海区法院判处物业赔偿何老太1.2万余元。
电梯惊魂
今年2月27日,年过六旬的何老太晨练过后准备去菜场买菜,进入电梯后,电梯突然失控玩起“蹦极”,一下子从14楼下坠至9楼和10楼之间。由于受到撞击和惊吓,何老太当场晕倒,醒来后发现电梯门无法开启,于是强忍着疼痛呼救。约10分钟后,维修人员将何老太救出,拨打120将她送到医院。经诊断,何老太为T12椎体压缩性骨折。
何老太出院后,无法与物业达成赔偿协议,于是一纸诉状将物业告至瑶海区法院,索赔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25246.3元。
小区物业公司辩称,自己只是受业主委托的管理人,已履行了对电梯的日常管理义务,依据规定委托有资质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对电梯进行日常保养,并且在事故发生后不足10分钟即赶到现场,对何老太进行救治,没有过错,何老太应向电梯生产厂家或维修保养单位主张权利。
瑶海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承担侵权责任。何老太乘坐的电梯虽属小区业主所有,但发生损害时,是由小区物业公司管理支配的。物业对小区电梯负有法定管理义务,是电梯经营利益的实际享有者。此事说明物业对电梯的维护和管理存在瑕疵。因该公司不能证明自己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应赔偿何老太的损失。物业公司赔偿后,可依法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瑶海区法院一审判决:物业公司赔偿何老太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2101.66元。目前,该案已上诉至合肥市中院。(段贤尧、苏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