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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单位自建公租房可向政府租地 出租年限30年

来源:大洋网-信息时报
2011年10月26日09:08
张广宁出席芳和花园交付使用仪式,仪式过后市民黄耀坤、黄秀凤等人拿到保障房钥匙和领导愉快合影。
  张广宁出席芳和花园交付使用仪式,仪式过后市民黄耀坤、黄秀凤等人拿到保障房钥匙和领导愉快合影。

  昨日,随着广州市目前为止规模最大的保障房项目——建23354套房的萝岗中心城区项目宣布开工,标志着今年广州市筹建8.5万套保障房目标任务,提前60天全部完成;随着5935套保障房的芳和花园交付使用,标志着广州市提前1年全面解决77177户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的目标完成。

  记者了解到,为确保完成筹建8.5万套保障房目标任务,审批效率提高了45%,把行政审批时间从常规的352天压缩到192天。

  在两个仪式上,广东省委常委、广州市委书记张广宁先后宣布项目开工并代表市委、市政府向保障房住户代表交付新居钥匙,送上庆贺新居入伙的“中国结”。广州市委副书记、市长万庆良致辞,省住建厅厅长房庆方讲话,广州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苏泽群主持仪式,市国土房管局局长、市住房保障办主任李俊夫通报广州市住房保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市领导凌伟宪、陈如桂、谢晓丹,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派出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巡查联络员,有关区、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席了仪式,并共同参观了芳和花园配建学校西关实验小学。

  焦点1 将再启动保障房需求调查

  广州市2008年登记在册的77177户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已全部解决,那么接下来是否计划开展新一轮的全市住房需求调查?广州市国土房管局有关人士透露,目前,广州市正在研究《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将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主要通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予以解决。去年年底到今年年初,广州市已开展了公共租赁房需求调查。在此次调查基础上,为全面、准确掌握我市市区保障房现量和需求情况,近日,经市政府同意,广州市住房保障办、统计局将联合开展保障房现量调查统计和需求分析工作,为科学制定保障房建设规划提供依据。

  焦点2 “白领”新丁将纳入范围

  目前广州市已解决的77177户在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全部都是广州本地户籍。在解决本地最困难人群住房问题后,广州市保障房对象是否有扩大覆盖面?广州市国土房管局有关人士表示,回答“保障谁”的问题,关键是了解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广州居民中有哪些群体存在居住困难问题,哪些群体对居住问题意见最大、诉求最迫切。

  从广州市2006年开展的居民住房现状抽样调查结果、今年开展的保障对象登记调查,以及日常信访咨询等工作来看,两类住房诉求最为迫切、强烈:一是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急需保障房解决基本居住问题,这是“底线民生”;二是中等偏下收入“夹心”阶层的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这是“热点民生”。因此,广州的保障对象应该包括最低收入、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其中包括了新就业的“白领一族”和外来“打工一族”。

  焦点3 自建公租房可向政府租地

  值得关注的是,广州市首度披露社会力量参与保障房建设五大优惠政策。

  1、广州市鼓励社会力量尤其是高校、高新技术企业和产业园区等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以稳定员工队伍、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广州市将从用地获得、项目建设、使用分配、行政审批、税费减免等多方面提供相关优惠政策。

  2、 在用地获得方面,社会力量可利用自有存量建设用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政府储备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社会力量利用政府储备土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可采取土地公开出租方式取得,其中,出租年限按照30年确定,出租按年收取年租金,有利于解决建设启动资金问题。

  3、在项目建设方面,明确保障性住房项目应当规划配建微利型、福利型商业配套(如平价超市等)、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等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统一管理经营,以实现资金平衡,经营性配套设施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产权、经营权归投资人所有。

  4、在使用分配方面,社会力量自行筹建公共租赁住房,优先提供给本单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职工,只租不售。向本单位职工出租后的剩余房源,可以由住房保障部门回购后纳入统一管理,也可由该单位向全市其他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出租。

  5、在行政审批方面,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其报建报批程序纳入市保障性住房项目“绿色通道”管理。在税费优惠方面,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在开发建设及运营管理中所涉税费,按国家有关税费优惠政策执行。

  焦点4 自建公租房不得分拆转让

  大量引入社会力量参建保障房,尤其是单位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建房,如何避免其成为变相的福利分房?广州市住房保障办有关人士表示,公众对于社会力量建设保障房的疑虑,主要围绕分配是否公开公平公正。目前,广州正在制定《广州市鼓励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主要从用地、建设、资金和房屋使用等4个方面规范社会力量,尤其是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行为。其中,在建设管理方面,社会力量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将严格按照国家及省、市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套型建筑面积标准及项目开发协议执行;规划设计方案(建设标准)应报市住房保障办备案。

  在使用管理方面,社会力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只租不售,租金标准按照略低于市场标准计收。面向本单位职工出租的,应当参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及监督管理方案,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后,报区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后实施。另外,为防止变相出售和变相房地产开发,《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只能整体确权,不得分拆确权、分拆转让、分拆抵押。需要整体转让的,须经市住房保障办审核批准,和受让单位签订监管协议、明确准入条件和相关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公共租赁住房性质不变。(田桂丹)

(责任编辑: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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