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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考试后Iphone4变模型 警方怀疑为考生调包

来源:红网-三湘都市报
2011年10月26日09:40

  本报10月25日讯 “开始考试了,请考生关闭手机,并把手机、随身物品放到指定地点。”每次考试,监考老师都会这样提醒。但司马小姐却遇到一件烦心事:10月16日,从福建来长沙的她在今年成人高考最后一场考试时,按照监考老师的吩咐把iphone4手机放到了指定地点。不料考试结束后,手机却被人调了包,变成了一个手机模型!

  司马小姐立刻找到了主监考老师,老师称,考场规定不能带手机进考场,手机丢失是考生的责任;考点负责人拒绝了司马小姐查看监控录像的请求,并表示考场不会对此事负责。

  司马小姐随后向橘子洲派出所报警。通过调查,民警怀疑犯罪嫌疑人可能是同考室的人。“犯罪嫌疑人可能通过几天的考试观察,发现有机可乘,便用手机模型调换了司马小姐的iphone4手机。”目前派出所已经立案,正在全力侦办中。

  听说了司马小姐的遭遇后,某高校的王同学担心地说:“现在考试都规定电子产品不能带至座位,但哪个考生没有手机之类的电子产品?监考老师只管监考,考生财物的安全谁来负责?”

  您或您身旁的朋友是否遇到过类似情况?您认为考场失窃该谁负责?请拨打本报热线电话0731—84326110或登录本报官方微博发表您的看法。

  律师说法

  这是“无偿保管合同”

  湘潭大学硕士生导师、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陈平凡认为,依据《合同法》的规定,保管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并且可以是无偿的。当考生将财物交付到考官指定地点之时,考生与考官之间实际上缔结了一个无偿保管合同。

  《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丢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如果考官尽到了注意义务,不存在重大过失,就不需要对司马小姐的损失承担责任。反之,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见习记者 陈昂

(责任编辑:王鹏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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