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慧卿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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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近日从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了解到,目前职务犯罪正呈现出涉及范围越来越广、窝串案件突出、贿赂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日益突出等特点。
据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陈胜才介绍,1998年—2010年,重庆市检察机关共查办职务犯罪11334人,其中贪污贿赂9686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1648人。
群体性犯罪特征明显
近年很多职务犯罪案件都是查一案、挖一串
“当前职务犯罪涉及范围越来越广。”陈胜才介绍,各行各业、自上而下均有涉及。既有市级主管部门,也有区县党政机关、部门、街道、乡镇、村社、公司企业等众多单位;既包括各级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领导,也包括会计、出纳等一般岗位上的人员,还涉及农村基层组织的村长、社长及一般农民。
窝串案件愈显突出是当前职务犯罪的又一特点。近年查办很多职务犯罪案件都是查一案、挖一串,群体性犯罪极为突出。如重庆市规划局原局长蒋勇(正厅级)受贿案,涉案16人,其中正厅级4人、副厅级2人,处级1人,涉案金额约4200万元。2010年原忠县县委书记廖觉超系列腐败案件涉案36人,包括正厅级干部1人,副厅级干部1人,处级干部14人。
职务犯罪还呈现出在工程招投标、行政审批等环节相对集中的特点。如巫山县交通局原局长晏大彬,先后60余次收受工程承包人等17人贿赂共计2226万元,被判处死刑。
渎职犯罪认识有误区
有官员认为“钱只要自己不揣腰包就没问题”
“尽管渎职侵权犯罪在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总量中比重不如贪污贿赂犯罪,然而,渎职侵权犯罪的严重性、危害性,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陈胜才表示。据统计,1998年—2010年,重庆检察机关查办渎职侵权犯罪约占职务犯罪案件总数的1/9。
根据分析,渎职侵权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包括:不正确履职,放纵违法犯罪;违法、越权处理公务;执法监管不作为;以罚代刑;野蛮执法;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违规违法发放相关证件;贿选、骗选,破坏选举等。
“大家对渎职犯罪普遍存在认识误区,导致重视不够。”陈胜才认为,目前这种认识误区主要表现在:钱只要自己不揣腰包就没问题;渎职犯罪最多就是工作失职;平庸不是错,自己什么也不干,就不会犯罪等。
原重庆经开区主任、党工委书记唐文峰在国企改制的过程中滥用职权,国家原本只应付给职工1381万元补偿款,他却多支2462万余元,造成巨大损失。事后,不仅唐文峰把自己的行为归结为“改革创新中的失误”、“无心之愧”,而且“受益”的部分人也对他表现出本不该有的同情。
权力期权化现象凸显
建议建立健全财产申报公示制度源头反腐
“近年来重庆检察机关查办贿赂犯罪占贪贿案件总数的比例逐年提高,从2000年的33%上升到2010年的78.1%。”陈胜才表示,贿赂犯罪已经成为职务犯罪中最突出的类型,且犯罪表现形式不断变化。据分析,其犯罪表现形式主要有:
一是权力资本化,包括入干股,少投资多收益等。如重庆市保税区开发管理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刘信勇与他人共同投资重庆聚信房地产开发公司,初始投资1500万元,占股15%,后公司发展,需增资扩股7000万元,刘信勇本应按照持股比例追加投资1050万元,却利用手中权力,一分钱不出,要求3名合伙人追加全部投资后仍为其保留15%的股份份额,最后多分投资收益达2221万余元。此后,刘在与他人合作投资房地产公司时,又采用类似方法,多分投资收益719万余元。
二是权力期权化,事先约定,离职后收钱。如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原法官杨某,在职时为他人牟利,辞职后兑现好处,收受他人贿赂价值300万元的干股,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三是自己用权,家人、亲友收钱。如蒋勇与情妇唐薇共谋,由唐薇成立一家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专门为开发商的项目调规,假借提供规划咨询的名义,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并收取费用,二人伙同收取17个行贿人1615万余元贿赂。
四是事后收取感谢费。如去年查办的河南省濮阳市副市长王相玲,认为事后送礼不是权钱交易。于是在工程招标、拨款、协调关系、子女安排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在事后收取11人15次贿赂,共计人民币164万元、欧元5000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五是赌博出资垫底。如在唐文峰一案中,行贿人通过赌博垫底对唐行贿,金额高达近100万元。一位行贿人说,“唐文峰喜欢打牌,他常叫不喜欢打牌的我陪他打麻将。为讨唐欢心,我就先给他发一些垫底的钱,每次一般几千元至1万元不等。有时他输了钱,我就把赢的钱送给他。”
陈胜才建议,为惩治腐败,在完善反腐败相关法律制度、加大查办和打击力度、加强对权力监督制约等措施的同时,需要建立健全财产申报公示制度。“执行了几年的金融实名制,只是形式上得到落实。”陈胜才告诉记者,如今以他人的身份证或者伪造的身份证依然能在银行成功开户,为不少腐败分子提供了隐匿财产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