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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评论:“信访制度”比法律更具“优越性”

来源:金羊网-新快报
2011年10月28日02:13

  全国人大常委会近日审议最高法关于加强基层法院建设促进公正司法工作情况的报告,有委员建议,应尊重法律权威,开启民告官的正常渠道,逐步取消信访制度。

  对于信访制度,其纠结的“身份”足以证明该制度存在根本缺陷:作为一种社会救济制度,它早已越俎代庖,将本应属于司法审判的案件“据为己有”;与此同时,该制度还有另一重身份,即它是一种考核机制越级上访一票否决,就是“上级政府开门接访,下级政府半路截访”怪象的罪魁祸首。

  有人认为,信访制度虽然饱受诟病,却始终难以废除的根源在于“象征意义”。亦即,在法官职业化刚起步,最高法院地位无法不可能至高无上时,作为替代物,信访制度成为公正标杆,正义灯塔这当然是国家层面无法取消信访的原因。但笔者认为,在地方层面,基层政府和官员,对信访制度存在利益需求,亦是原因之一,甚至所占权重更大。

  在中国,GDP之所以连年增长,一方面确实与市场经济解放了劳动力有关;但另一方面,也与地方政府作为竞争主体,参与“托拉斯”式PK的特殊经济模式有关。这种政府主导的经济模式,直接源于地方利益、“一把手”利益的存在。而一个地区GDP是否高涨,政绩工程是否到位,也成为地方“一把手”能否升迁的重要依据。本来,政府应该平衡公正。但长期浸淫在GDP政绩观中,地方政府也不免公司化。“要想富,先修路,要想强,先拆房”,重大项目的建设,无疑是地方政府迅速获得GDP的捷径。而如何在自己任期内尽快拓进重大项目,以免让下一任坐收渔翁之利,也应该是各地方“一把手”常打的小算盘。

  此时,遇到纠纷诉诸法院,对于心急如焚的地方政府太没效率。一个征地补偿的官司,双方律师互相举证,打个一年半载,工程耽搁不说,地方的GDP都难以凑数;与此同时,相对于信访而言,地方政府无论做原告还是做被告,在形式上它都无法既做裁判员,又做运动员。这也是为什么,近些年涉及拆迁补偿问题,地方法院不予立案的原因。

  作为地方和“一把手”利益的重要抓手,信访制度这时显得非常必要。相对法院,信访办只是地方党委的一个部门,更易被地方势力所操纵。虽然在具体案件中,经过信访调解,赔偿比法院可能更多,但信访制度势必是速度最快的。可以想象,在信访办的谈判桌上,一方是不惜重金息事宁人的地方政府,另一方则是存在利益诉求的民众,双方不正是一拍即合?这大概就是为什么信访办比法院更具“优越性”的原因吧。

  所以,一些地方政府,甘愿冒着被越级上访一票否决的危险,也要利用信访制度解决问题,恰恰与地方利益、长官升迁有关。可以说,在不破除唯GDP的官员人事任免机制,畸形的信访制度就不可能被彻底抛弃。赵岩

(责任编辑:UN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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