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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原市长李启红一审获刑11年 称过重当庭痛哭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朱香山 钟亚雅 林俊杰
2011年10月28日07:46
法庭上的李启红罗伟雄摄
法庭上的李启红罗伟雄摄

  本报广州10月27日电 (记者朱香山 钟亚雅 通讯员林俊杰)10月27日上午,广东省中山市市委原副书记、市长李启红涉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受贿罪一案在广州市中级法院宣判。法院认定李启红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万元、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

  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启红及其亲属利用从中山公用集团原董事长谭庆中处所获得的该集团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炒股,账面收益高达1983万余元。2006年至2010年,李启红利用担任中山市委副书记、中山市市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涉嫌受贿港币40万元、人民币1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李启红、郑旭龄、谭庆中身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在涉及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建议他人买入该证券,并泄露该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对李启红提出其所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和受贿罪,均有自首情节的意见,法院判决认为,侦查机关在李启红交代自己所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行前就已掌握了该犯罪事实,李启红交代该犯罪事实的行为只能认定为坦白行为,不构成自首。但李启红在司法机关尚未掌握其受贿犯罪线索的情况下如实交代自己的受贿罪行,应认定为自首。

  宣判后,李启红认为判决过重,当庭痛哭。众被告人均未当庭提起上诉。

  广东省证监局法制处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从刑法和证券法立法精神来看,一切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的行为均属内幕交易,是法律打击的对象。根据证券法规定,任何人都有保守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义务,如果知情人将内幕信息告知“不相关人员”,而这些“不相关人员”是不应该或者说无权获得内幕信息的,那么这种传播就是违法的,通过违法方式得到内幕信息的行为属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在本案中,谭庆中、郑旭龄作为公用科技公司资产重组工作的负责人,李启红作为主管领导,在工作中获得了内幕信息,3人应为法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而林永安、林小雁、郑浩枝、周中星知道这个内幕信息是由于李启红、谭庆中、郑旭龄主动告知的,他们可以说是被动接受了这个内幕信息,但同样属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被动获取内幕信息并从事内幕交易的社会危害性同样非常严重,对这种行为进行刑事处罚是十分必要的,从国际上来看,对这种行为认定为犯罪并予以打击是通行的做法。

(责任编辑:UN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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