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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热议民诉法修正案草案

2011年10月28日23:10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0月28日电(记者杨维汉、陈菲)社会生活中,难免会发生各种民事纠纷,如离婚、遗产继承、损害赔偿、合同纠纷等等。如何通过修改完善法律,既保证法院公正审理案件,又能提升司法效率,化解“起诉难”“申诉难”“执行难”,成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民诉法修正案草案时关注的一个重点。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28日举行的分组审议上,委员们对民诉法的修改积极建言献策。他们普遍认为,民诉法修正案草案体现了对诉讼基本规律的尊重,强调对司法实践重大问题的有效解决,较好地处理了公平和效率之间的关系,具有积极的意义。

  当前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公正与效率的问题比较突出。一方面民事案件持续高速增长,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非常突出,案件积压的情况严重。另一方面公民对司法公正的期待越来越强烈。

  “如何解决这一矛盾,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给出了一些解决方案。如修改简易程序,增加小额诉讼程序规定等,这是值得充分肯定的。”黄丽满委员说。

  黄丽满认为,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对整个民事诉讼程序进行了细化,对民事检察监督、公益诉讼、抑制恶意诉讼等学术界、实务界呼吁的问题都进行了回应和创新性的规定,把一些先进的理念通过制度加以落实。

  制度设计怎样兼顾公正与效率?委员们对民诉法修改的一些具体问题也提出了各自的看法和建议。

  拟增设小额诉讼制度是民诉法修正案草案的一个亮点,也是一项制度创新。它的设立是为了应对中国出现的大量的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农民工讨薪、简单的民间借贷、小额金融借款纠纷、交通肇事纠纷以及小额财产损害纠纷等小额案件。

  草案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标的额人民币5000元以下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对此,任茂东委员持有不同看法。他认为,如果对小额诉讼适用一审终审,那么当事人就失去了上诉机会,其民事权益的维护与实现就失去了一道保障。

  任茂东表示,有些案件的标的涉及财产,但主要民事法律关系并非财产,比如说婚姻案件,人格权案件。这些案件,不宜以金钱数额来衡量当事人的权益,也不宜适用一审终审。

  辜胜阻委员也认为,虽然小额诉讼制度有助于高效利用司法资源,但是中国东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差异很大。哪些案件属于小额案件,这个线如何划定值得探讨。

  如何进一步提高执行效率,化解执行难也是委员们关注的一个话题。

  任茂东认为,在当前的执行体制下,法院有关部门是执行主体,执行的力度和效果取决于法院执法人员,执行人员在案件执行中有很大的操作空间和自由度,而且对执行人员和执行过程缺乏有效监督。这种状况容易诱发司法腐败,妨碍执行效率,侵害当事人权益。

  他建议,在执行程序增加监督内容,尤其是加强检察机关的监督。通过设立科学有效的监督机制内容,预防执行腐败行为的发生,保障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提高执行效率。

  黄丽满也认为,有必要在民诉法中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只有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作用,依靠专门机关的专业能力和水平,才能建立长效的监督机制,发挥有效的监督作用。”黄丽满说。

  作者:杨维汉 陈菲
(责任编辑:UN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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