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一起企业间买卖合同纠纷,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的两位调查法官竟直接从惠山质监局的银行账户超额扣划了31万元。被罚理由是拒绝提供法院所需“证明”。 (10月28日《现代快报》)
这件事值得关注的是,上高县人民法院创造了三个奇迹。
一是办案法官10月13日下午还在无锡,但是上高县法院却在当天就能出《罚款决定书》, 并加盖法院公章,有院长亲笔签名。谁都知道,要罚款有一定的程序,在几个小时内就完成这些程序,似乎不可能。难道这个法院公章是带在法官身边吗?按照有关规定,公章应该是有专人保管。这样的事情,只能用奇迹来解释了。
二是在《罚款决定书》上罚30万元,但被扣的是31万元。罚款还要向被罚款人收取执行费,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执行费应向申请人收取。法院虽把多扣的1万元返还了,可法律能这样随意吗?
三是在惠山区涉案企业中,民事诉状上和传票上,被告企业的名字都被人为涂改掉了“江苏省”三个字,涂改处没有原告盖章确认,这违背相关法律规定。
质量技术监督局还是政府机关,法院对政府机关尚能如此,恐怕对普通人更能玩奇迹。 (肖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