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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议将量刑纳入法庭调查 准确界定非法证据

2011年10月29日06:43
来源: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作者:肖翔 陆阳阳
分组讨论会现场
分组讨论会现场

  昨日,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暨2011年会在成都开幕。200多位专家分成5组对5项议题进行了针对性的讨论。最高法审委会专职委员黄尓梅、最高检副检察长孙谦、公安部法制局局长孙茂利,也分别结合实践工作,就这次刑诉法修改草案作了专题报告。这也是自刑诉法草案公布后,政法部门对草案规定的一次集中回应并提出建议。

  最高法审委会专职委员黄尓梅:完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标准

  建议一案件审级、类型不同审限也应不同

  黄尓梅认为,草案对证人出庭和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完善并新增了庭前会议制度,增加了法院审理案件的程序和工作量,理应延长审限。

  她同时提出,针对案件审级、类型的不同情况应设立不同的审限:

  对中级人民法院以上审理的一审刑事案件、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和死刑案件,应该在规定上延长审限,并建议对专门性鉴定的时间,对被告人提供立功线索查证的时间,不计入审限。

  建议二:完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标准

  她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应与单纯民事诉讼适用相同的标准。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不仅要在民事上承担责任,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判决被告承担刑事责任,是对被害方安抚救济的主要手段。

  如果按单纯民事案件判赔,会导致空判现象突出,影响案件的裁判效果,比如民事案件的死亡赔偿金标准至少是20万元,而刑事案件的被告人,80%经济不宽裕,一般难以承担高额赔偿并兑现,一定程度上损害司法权威,不利于矛盾化解。

  建议三:将量刑纳入法庭调查程序

  她指出,草案将量刑纳入了法庭辩论程序,希望量刑纳入法庭调查程序,使其贯穿法庭审理的全过程。法庭辩论是以法庭调查为基础,量刑程序的相对独立,要靠法庭调查阶段对量刑事实能够进行相对独立的调查来保证体现。此外,简易程序使用范围扩大后,对量刑事实、证据调查辩论就会成为庭审的重点。因此量刑问题在调查程序要专门涉及。

  她还提议针对未成年人案件,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刑法执行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可形成书面报告,并随案移送,以便采取适合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的审理、执行、讯问方式。

  最高检副检察长孙谦:刑诉改革不能走极端

  他首先对目前刑诉法的修正表示了肯定,“这会使得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得到完善。”接下来,他谈论了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如何实现犯罪控制与人权保障的动态平衡和理性协调;二是关于充分发挥刑事诉讼制度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的作用;三是关于完善中国特色刑事诉讼制度。

  他认为,犯罪控制和人权保障是动态平衡的。随着各方面的进步,平衡标准会不断提升。如果要进一步地实现动态平衡和理性协调,一方面要协同推进。在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和完善过程中,不能像过去一样,打击色彩过重,也不宜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出现放纵犯罪,整治不力的局面;加强对于司法权的严格规制,既要严格规制公权力的行使,也要赋予专门机关犯罪控制的必要手段,为适应与各种犯罪特别是新型犯罪作斗争的需要,赋予有关机关相应的侦查手段,完善相应的诉讼程序。

  公安部法制局局长孙茂利:准确界定排除非法证据的范围

  证人保护制度应配套制度

  他说,草案修改应注重可行性。关于证人保护的规定,应有细化可供操作的规定,同时要有关于经费、编制和社会管理问题的配套制度。

  “非法”手段值得商榷

  他提出,对于非法证据的范围,目前草案规定的是采用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或者其他的非法手段获得的是非法证据,从实践上来看,对于威胁、利诱、欺骗等手段能否就确定是非法手段,还值得商榷。

  比如联合国确认的刑事司法准则,也只是禁止酷刑、不人道的有辱人格的行为,没有出现引诱欺骗的字眼。

  同时,他希望草案的进一步修改中,能先把非法获得言辞证据予以排除,对凶器等实物证据的排除应该持审慎态度。而且,我们坚持不轻信口供,但还是重视其作用。

  华西都市报记者 肖翔 陆阳阳 摄影报道

(责任编辑:UN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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