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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条例》等一批新法11月起实施(图)

2011年10月29日10:59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张伯晋
《新二子开店》。利旭熙/漫画
《新二子开店》。利旭熙/漫画

  《个体工商户条例》等一批新法11月起实施

  张伯晋

  本报北京10月28日电(见习记者张伯晋)记者从中央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了解到,《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一批新法自11月1日起实施。

  《个体工商户条例》(下称条例)于2011年3月30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放宽了对个体工商户经营的限制,主要内容包括:取消了对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人数的限制;取消了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身份限制,将范围扩大为“有经营能力的公民”;放宽了经营范围,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登记机关应依法予以登记;取消了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个体工商户仅在办理登记时缴纳登记费。

  条例还规定,登记机关在办理年度验照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个体工商户集资、摊派,不得强行要求个体工商户提供赞助或者接受有偿服务。

  另外,《太湖流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等一批新法也将于11月起实施。

  11月:新法为个体工商户“送暖”

  张伯晋

  A.个体工商经营:取消多项限制

  国务院:《个体工商户条例》

  “一九七九年,那是一个春天……”改革开放的春风吹遍珠江两岸、吹向中华大地,个体与私营经济开始显示出蓬勃生机与活力。个体工商户这一当时的新兴职业群体,悄然壮大。他们享受着“搞原子弹不如卖茶叶蛋”的实惠,也品尝着“嫁女不嫁个体户”的辛酸,伴随着改革开放一路坑坑洼洼、跌跌撞撞行到今天。街边烤羊肉串的勾人香气,秀水街、雅宝路服装的实惠靓丽……个体工商业者为我们构筑了方便快捷的现代生活。与他们付出的劳动相对应,个体工商户的经济利益理应得到进一步维护和提高。

  《个体工商户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下称《暂行条例》)同时废止。该条例的出台,再一次表明国家鼓励、支持发展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以实际行动提高个体户的社会地位,保障个体户的经济利益。条例放宽了对个体工商户经营的限制,主要内容包括:

  (一)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需要招用从业人员,意味着对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人数没有限制。

  (二)取消了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身份限制,将范围扩大为“有经营能力的公民”;而《暂行条例》的规定是: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

  (三)放宽了经营范围,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登记机关应依法予以登记;而《暂行条例》规定的经营范围为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

  (四)取消了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从2008年9月1日起,工商部门就已开始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该条例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在办理登记时应缴纳登记费。

  (五)规定登记机关在办理年度验照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六)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个体工商户集资、摊派,不得强行要求个体工商户提供赞助或者接受有偿服务。

  B.个体户的福音:登记流程更加便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喜剧之王陈佩斯早年的一部电影《二子开店》,相信还留在很多人的记忆深处,剧中主人公“二子”的个体户人生,让人忍俊不禁又充满喟叹。为了领到营业执照,二子使尽了九牛二虎之力,从老妈手里“骗”存折,拉了老爹当担保人,最终开起了小旅店。不过从今年11月开始,如“二子”一般的个体工商户再申领营业执照,将会非常容易,再也不用发愁。而且,营业执照将变成“长期通行证”。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亦自11月1日起施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同时废止。

  《个体工商户条例》发布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本办法,作为条例的配套行政规章,来指导全国工商系统依法开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办法贯彻《个体工商户条例》,优化了个体工商户登记流程,依法规范了登记管理工作,强化了登记机关的服务职责。主要内容包括:

  (一)取消了对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人数的限制。原来规定,一个个体工商户最多只能有7个人。办法实施后,不再对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的人数进行限制;

  (二)取消了营业执照的时间限制,除非被注销或吊销等,营业执照将长期有效;

  (三)办法设立了与个体工商户经营规模、违法行为影响、后果相适应的处罚额度,最高罚款4000元。

  C.保护太湖:首部流域立法促社会管理创新

  国务院:《太湖流域管理条例》

  水宿烟雨寒,洞庭霜落微。月明移舟去,夜静魂梦归——《太湖秋夕》·王昌龄。太湖之美,在王昌龄的诗中是清冷伤怀的,但是在苏、浙人民的眼中却是丰腴富饶的。太湖流域地处长三角核心区,交通便利、工业密集,经济发展增速明显,经济总量处于全国“领头羊”地位。与此同时,制约太湖流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问题也日益显现,集中体现在防洪减灾和水资源保障能力不足、水污染和水生态环境弱化、饮用水安全等方面。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针对上述几方面问题,展开综合治理。该管理条例是我国首部流域综合性行政法规,意味着太湖流域将实行比其他流域更加严格的管理和保护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一)在减少农业污染方面,条例规定,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等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发展绿色生态农业;合理确定水产养殖规模和布局,推广生态养殖技术,减少水产养殖污染,逐步淘汰太湖围网养殖。

  (二)在水资源保护方面,条例规定,太湖、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将实施取水总量控制,建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严格限制高耗水和高污染的建设项目,在用水定额管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中强调节水管理要求。

  (三)在环境保护方面,条例禁止在太湖流域设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水环境综合治理要求的造纸、制革、酒精、淀粉、冶金、酿造、印染、电镀等排放水污染物的生产项目;现有的生产项目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应当依法关闭。条例规定,在太湖、淀山湖、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和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岸线内以及岸线周边、两侧的保护区域内,禁止新建、扩建化工、医药生产项目,禁止设置剧毒物质、危险化学品贮存、输送设施以及废物回收场、垃圾场、水上餐饮经营设施、高尔夫球场等,禁止新建、扩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以外的排污口。

  (四)条例设置罚则,对违反该条例的责任人最高处以50万元罚款。

  D.保护资源:从税收调控入手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资源税属于地方税,是以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的税种,其主要目的是调节、消除资源条件优劣对纳税人经营所得利益的影响,体现资源有偿开采,促进资源节约使用与保护。我国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等共七个税目。

  经过一年多试点,资源税改革11月起将在全国范围推开。征收资源税对于地方财政、企业和中低收入群体影响不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主要内容包括:

  条例规定,原油、天然气从原来的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税率为销售额的5%至10%;其他矿种依然按照从量计征,其中焦煤资源税从原来每吨0.3至5元提高到每吨8至20元,稀土矿由每吨0.4至30元提高至每吨0.4至60元。同时,将非金属原矿分为普通非金属矿原矿和贵重非金属矿原矿,区别征收资源税。

  本月将实施的其他部分新法: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责任编辑:UN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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