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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在校生偷盗摩托获刑 社会调查纳入量刑依据

2011年10月31日14:24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太原10月31日电(赵静 白耀庭)山西几名在校生在网吧将钱用尽后,预谋盗窃摩托车销赃后用钱。太原市人民检察院31日称,目前,主犯李某被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宣告缓刑。其余二人,一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能追究刑事责任,另一人被抓获后被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

  在校生网吧消费后心生歹意

  据了解,2010年5月某日凌晨,犯罪嫌疑人李某伙同徐某(已判刑)、刘某(另案处理)在本市一网吧上网花完身上带的钱后,预谋盗窃摩托车销赃后用钱。后在万柏林区一居民楼道内,秘密窃取兰某某的新陵XL48Q-2型摩托车一辆,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125元。

  证据显示,该案是由李某提议并确定目标车后,组织另二人共同行窃,由李某某发动着车带上另二人逃离现场,发现可能败露时李某独自一人逃跑。所以说李某某是案件的主犯。

  其余二人,一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能追究刑事责任,另一人被抓获后被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事后,李某投案自首。

  办案人员张小红介绍,由于李某家在外地,太原市的办案单位未取到其平时表现的材料。于是通过太原市团市委托山西省团省委指派阳泉团市委对李某作了社会调查。

  社会调查被采用 纳入量刑依据

  张小红表示,根据社会调查显示,邻居反映李某平时表现良好、性格内向,没有不良习惯。初中老师反映,其在上学期间学习成绩还可以,和同学相处一直不错。现在就读的该技工学校反映,李某在校期间学习认真,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德育、文体活动。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检察院认为,李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犯罪,李某系主犯。考虑到李某平时表现较好,系在校学生,初犯、偶犯,案发后有悔罪表现,有投案自首情节,并具有一定的帮教和监护条件,有改邪归正的较大可能性。为教育挽救李某,兼顾其学业,建议对犯罪嫌疑人李某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宣告缓刑。

  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三处处长苏彩英表示,该案中,法院完全采纳了他们的建议。在打击未成年人犯罪的同时,通过实施坚持讯问(询问)未成年人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制度,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来保护其合法权益。2011年6月,针对非太原籍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适用社会调查制度报告缺失的现状,与共青团太原市委进行沟通,就如何对非太原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社会调查,形成了委托团委代为进行的暂行意见。
(责任编辑:UN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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