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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俩卖假药2元成本60倍利润 假冒红会电话推销

2011年11月01日04:38
来源:新京报
  本报讯 (记者安颖)2元的成本,120元出售。仅半年时间,田某等14人,冒充中国红十字会的名义,销售自制的假药,涉案金额超过百万元,受骗者达千余人。

  日前,田某等人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被昌平检察院批捕。

  用电话推销假药

  检方案卷资料显示,今年2月,田某和自己的表哥刘某签下协议:刘某负责制作假药,田某负责销售,刘某可获取30%利润。

  此后,刘某通过自己认识的药品经销人员,以极低的价格购进中药粉、塑料药瓶、胶囊模板等材料,并贴上自行印制的商标,制作了能“治疗”糖尿病、高血压的胶囊。

  为了将表哥制造的“药”尽快出售,田某则在昌平区租下一个办公楼,还招募了郭某等12名业务员,田某要求这些业务人员,根据非法获得的病人资料,通过拨打电话或邮寄宣传材料的方式,冒充“中国红十字总会”、“中国红十字总会糖尿病专研总院”,以4盒480元一个疗程的价格,销售表哥制造的假药。

  上当者千余人

  据田某供述,他们生产销售的“药物”有金花降糖片、降糖宁胶囊、糖尿乐胶囊、降糖通脉胶囊等,主要成分是中药粉,每盒成本不足2元。在不到半年的时间里,他们的销售金额已达100多万元。同时,为了打消购药者的疑虑,他还私自印制发票并私刻了中国中医药研究院和中国红十字会协会研究总院的印章。在给购药者寄送药物时,一并寄发加盖印章的发票。

  据统计,购药者遍及全国多个地区,达千余人。他们所购的药品,经鉴定均为假药。

  近日,昌平区检察院以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将田某等人批准逮捕。

  释法

  定罪不考虑“危害结果”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销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只要实施了生产或者销售假药中的任意一种行为即构成本罪。

  本案检察官介绍,在今年5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删去了原《刑法》第141条中“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规定,将本罪由原来的“危险犯”改为“行为犯”,即,不要求假药足以对患者人体健康造成现实的或者可能的危险,只要实施了生产或者销售假药的行为即构成本罪,并被追究刑事责任。这一修改减少了司法认定的困难,加大了打击生产、销售假药的力度。

  作者:安颖
(责任编辑:UN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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