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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将明确监管部门、审批部门责任

2011年11月01日11:43
来源:中国广播网
  《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已经进入第二次审议稿阶段,将会有哪些新的亮点?会解决哪些棘手的问题?

  中广网北京11月1日消息(记者伍承波)据经济之声报道,10月31日下午,长期关注职业病防治的专家讨论了《职业病防治法》的修法建议暨《修正案(草案)》第二次审议稿解读座谈会,备受关注的《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已经进入第二次审议稿阶段,草案有哪些新的亮点?将解决哪些棘手的问题?

  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黄乐平告诉记者,《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主要有以下亮点:

  一是将之前的“负责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部门”的条款,明确表述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二是新增“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可以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现场调查,用人单位不得拒绝、阻扰。

  三是建议增加对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建设项目施工许可部门违法本法规定、擅自批准建设项目或者发放施工许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处分。

  与会的专家认为,首先是防止职责不明导致监管缺位,其次是增强了对现场的调查手段和能力,三是填补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中的责任空白,提高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尽可能地加大职业病的防护力度。

  不足的方面包括:虽然增强了对现场的调查手段和能力,但劳动者申请权仍然缺位;对于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人,向地方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的条款,目前只是倡导性条款,操作性有待进一步加强。

  作者:伍承波
(责任编辑:UN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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