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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廉租房申请细则公布 若作假5年不得再申请

2011年11月01日14:26
来源:解放网-新闻晚报 作者:杨冬

   哪些人可以申请廉租房?《上海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中对本市廉租房的申请对象作出了明确界定。记者昨天从市房管局公布的这一份 《细则》中还了解到,在申请廉租房的同时,不得申请本市其他保障性住房,即:申请廉租住房的申请家庭或者单身申请人,必须待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完成后,方可申请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其他类型保障性住房。

  根据《细则》,单身人士申请廉租住房的,单身人士本人为单身申请人;家庭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全体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应当共同生活,并且相互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细则》指出,下列人员的申请,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夫妻应当一同申请;未成年子女以及不得单独申请廉租住房的成年单身子女应当与其父母一同申请;父母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死亡、另一方不愿与子女一同申请的,未成年子女以及不得单独申请廉租住房的成年单身子女应当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一同申请;父母双亡并且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应当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一同申请;离婚人士,需离婚满三年,方可申请廉租住房。

  申请家庭或者单身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申请家庭成员户口不在同一街道(乡、镇)的,应当选择向一处户口所在地的街道 (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经初审核查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按照本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和实物配租的规定,明确申请家庭或者单身申请人可以申请的配租类型,同时将申请家庭成员或者单身申请人的姓名、户籍所在地、住房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可以申请的配租类型等情况在其户籍所在地社区进行为期7日的初审公示,其中住房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仅公示认定结果。

  《细则》指出,申请家庭或者单身申请人有隐瞒虚报行为的,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在适当范围公开通报其隐瞒虚报行为;记录其不良信用信息,并按规定纳入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供有关社会主体依法查询使用;取消其五年内再次申请本市各类住房保障的资格;涉嫌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个人或者单位按规定记录个人或单位的不良信用信息,并按规定纳入上海市个人或企业信用联合征信系统,供有关社会主体依法查询使用;向税务、工商等部门通报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建议相关部门及时检查该单位的劳动工资、财务管理等情况;涉嫌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该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记者 杨冬)

(责任编辑: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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