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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伦理学会计划5年培养100万孝子
10月30日,中国伦理学会慈孝文化专业委员会开展的中华小孝子培养工程在北京启动。该工程旨在通过培养孩子孝心,在青少年中开展孝文化普及教育,工程计划通过5年时间培养百万名孝子。相关负责人称主要针对4岁至6岁孩子的特点,把孝心培养教育融入到生活中。
对象:四岁至六岁孩子
目的:引领青少年从小养成孝亲敬老美德
内容:从养礼仪、育孝行、养感恩、拓智慧入手,把孝心培养教育融入到生活中
由中国伦理学会慈孝文化专业委员会开展的中华小孝子培养工程10月30日在北京启动。该工程计划利用五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国培养百万中华小孝子,为全国亿万孩子树立道德榜样。
中国伦理学会秘书长孙春晨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当前青少年教育中普遍存在“重知识、轻德育”的现象,中华小孝子培养工程旨在通过培养孩子孝心,在青少年中开展孝文化普及教育,引领青少年从小养成孝亲敬老美德。
据介绍,自2008年开始,慈孝文化专业委员会就开展了针对青少年“成长与孝道”的专题调研。在对100个家庭的调查中,98%的家庭认为,孩子的孝心与其学习和成长关系十分密切;对各个学龄段100名学生的孝与学习之关系的跟踪调查发现,96%学习成绩好的孩子有孝心;对100名有网瘾和犯罪行为的青少年进行孝道调查的结果显示,听父母话和有孝心的仅占3%;在对100名家长和教育工作者调查中,91%的受访者认为,4岁至6岁是培养孩子孝心的最佳时期。
根据调查,针对孩子的孝心培养问题总结出了“孝心培养适龄化,孝行养成生活化,过程家庭参与化”的孝心培养工作思路和“百日培养,三年跟踪,长期帮助”的培养模式。
中国伦理学会慈孝文化专业委员会执行会长王海滨表示,该工程吸收了孔子、孟子、曾子等圣贤有关孝行教育的思想精华,结合了国内外青少年专家和成功培养孩子成才的优秀家长的先进理念和经验。针对4岁至6岁孩子的特点,从养礼仪、育孝行、养感恩、拓智慧入手,把孝心培养教育融入到生活中,使孩子在动中学、在学中动。
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会长、全国敬老、爱老、助老主题教育组委会主任李宝库指出,培养孩子的孝心、爱心,使其从小爱长辈、孝父母,对孩子的成长和健康人格的塑造具有积极意义,必将受到社会关注、家庭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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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传统美德丢失的莫大讽刺
本为为人之最基本要求,而今反成热门新闻,无疑孝悌之意正湮没于社会公德之中。孝,作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本属耳濡目染的养成教育,如今却以“孝子工程”的另类形式面世。5年培养100万孝子,听起来更像是一场政绩化的“道德生产计划”,试图一次炮制出一批批的新孝子。看上去很美好,实则充满着无数荒诞逻辑。
孝,作为一个伦理观念,在西周时期已正式提出。到如今,孝道之义随着各式各类的不孝之子女对父母长辈的失礼重新提上议程,实为传统美德的丢失的一种莫大讽刺。暂且不论中国伦理学会慈孝文化专业委员会的机构性质,其基本出发点看似极具憧憬性,但却未能真正把好孝道确实的根本病原。孝道沦丧的根本原因,源于伦理道德思想的缺失,源于传统孝道教育的匮乏。最终,重拾孝悌之意,更需要加强传统文化的修养和学习。
将孝子“批量化生产”,以数字来说明孝道建设的成果,无疑是“数字时代”的畸形产物。犹如一面多棱镜,折射出多角度的问题所在。量化生产存在多种误区,首先100万之外的“非孝子”谁说了算,以及人数界定的标准都不靠谱,引来民众质疑自然在意料之中。标签化的做法,或者以成绩来界定孝顺与否最终必然步入误区。
四川网 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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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不孝公务员 给父母下跪道歉
近日,一则关于北大毕业的深圳某公务员廖某打骂咬自己的亲生父母的新闻,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各界对于这位“千里挑一”的公务员的行径表示愤怒。截至目前,事件的最新进展是,深圳打父亲公务员下跪道歉:为自己行为深切忏悔。
前天下午,深圳文明办、关爱办相关负责人特地探访了廖天野一家。一开始,廖天野始终低着头,不敢正视大家,舆论的曝光、民众的指责,让他承受了巨大的压力。慢慢地,他抬起头,开始坦诚地和大家诉说自己的真实想法,讲自己面临工作生活压力时的种种苦恼,在重重压力下,他对父母有了一些怨气,而彼此缺乏沟通,导致积怨越来越深。
经过大约一个半小时的交流之后,廖天野说,他首先向父母道歉,然后向社会公众道歉――“这件事是家庭内部的事情,但确实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感情,引起了大家对现代年轻人的思想道德水准的质疑……影响极坏,希望公众能接受我的道歉”。
在道歉之后,廖天野跪倒在父母面前,泪流满面。廖天野的父亲母亲紧紧搂着儿子,泪水不停地涌出来,说道:“爸爸妈妈原谅你。”
机场连刺母亲数刀 留学生被判3年半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31日就“浦东机场刺母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汪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犯罪工具两把尖刀予以没收。
2011年3月31日,24岁留学生汪某在上海浦东机场因留学费用等问题与母亲发生争执,从包内抽出两把尖刀,对毫无防备的母亲的头部、手臂、腹部、背部多处进行砍、刺,致母重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至于辩护人提出根据鉴定报告汪某案发时“自知力无”,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构成犯罪的意见,法院认为,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所称的“自知力无”是指被告人汪某在谈及日本经历时对自身患有精神疾病的病情没有主观认识,缺乏“自知力”,而不是指汪某案发时自身行为丧失了辨认和控制能力,因此以“自知力无”来否定被告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是片面的,更是对“自知力无”的误读。
上海浦东法院刑庭庭长、本案审判长马超杰表示,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并非一概不负刑事责任,而应根据病情轻重缓急、辨认控制能力是否全部或部分丧失,通过鉴定来确定其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还是限制责任能力。在本案中,汪某并没有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只是这种控制能力有所“削弱”。我国刑法第18条第3款的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综合新华社、中国之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