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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与男子冲突厮打 意外致其死亡被判故意伤害

2011年11月03日09:06
来源:东北新闻网

  冲突中男子发病死亡 城管一审被判11年

  城管与男子发生冲突,厮打过程中一男性居民倒地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昨日记者获悉,这起案件近日由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3名被告分别获刑11年、3年。昨晚9时许,记者见到了周晓明的儿子周阳,他说,对于这个判决结果,他认为有些轻。

  案情回放

  经审理查明,今年5月3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张松(案发时为辽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宏伟分局中队长)、刘义、郑晓曦(案发时为辽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宏伟分局工作人员)乘坐标着“城管执法”字样的面包车,到辽阳市宏伟区龙源小区巡查时,发现该小区13栋5组2号楼外,有工人在铺设水泥地面。

  张松全身着城管执法制服,刘义、郑晓曦上半身穿城管执法制服,下车来到现场,责令正在干活的工人停工。

  周晓明和儿子周阳开车回来后,周晓明从武素丽处得知城管执法人员不让施工,便从地上捡起一把铁锹,来到张松等人乘坐的面包车前,质问张松为什么不让铺设水泥地面,又伸手到车窗内打张松面部一下。三名被告人随即下车与周晓明相互厮打起来……

  周晓明低头冲向张松,张松遂用拳击打周晓明头部。周晓明向张松身上打一拳,又走了几步后倒在地上,并口吐白沫、小便失禁。张松见被害人倒地,也称自己迷糊,随即倒在地上。周晓明被送往医院,经辽阳市中心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8月26日,本报报道了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开庭审理,5个半小时的庭审中,张松和两名队员当庭认罪,并表示悔罪,向受害者家属道歉。

  关键词:诱发因素

  冲突厮打是被害人心脏病急性发作的诱发因素

  经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晓明系因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陈旧性及急性心肌梗死,导致急性心功能障碍而死亡。被害人死前情绪激动,与他人发生冲突、厮打等,应为本例心脏病急性发作的诱发因素。

  当日,张松、郑晓曦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刘义经公安机关传唤归案。

  关键词:故意伤害

  三被告人在执法过程中不能理智处理突发事件

  法院认为,三名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与被害人发生冲突、厮打,诱发其心脏病急性发作,导致被害人急性心功能障碍而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法院认为,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松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义、郑晓曦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害人先动手打人,具有明显过错,对本案发生应负一定责任。

  视本案具体情节,三名被告人在执法过程中,不能理智处理突发事件,在周晓明伸手到车窗内打张松面部一下后,三被告人与周晓明用拳脚相互厮打,其主观上能够认识到其行为可能会伤害被害人的身体健康,客观上仍与周晓明相互厮打,其拳脚厮打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的情绪激动、剧烈运动等多种因素介入,诱发被害人心脏病急性发作,导致其心功能障碍而死亡的结果发生。

  虽然死亡结果超出三被告人的主观意愿,但这恰好符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构成要件。三被告人的拳脚厮打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后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三被告人应负相应的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一审判决3名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松有期徒刑11年,判处刘义、郑晓曦有期徒刑3年。

  记者 栾俊学

(责任编辑: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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