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力宝原“掌门人”李经纬一审获刑15年
用职工福利资金为五老总买巨额保险
新快报讯 记者 李海强 通讯员 黄志庆 报道 昨天,新快报记者从佛山中院获悉,之前因被告人身患严重疾病被迫中止审理的健力宝集团原“掌门”李经纬贪污案件近日有了一审结果。法院在8月29日对该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后于前日进行了公开宣判,法院认为李经纬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一审判决其有期徒刑15年,并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万元。
据了解,与李经纬一并实施犯罪行为的健力宝集团原副总经理杨仕明、黎庆元、阮钜源此前法院已对其作出了刑事判决,本该同堂受审的李经纬因患有严重疾病需入院治疗,法院于2009年9月对其贪污案件裁定中止审理。李经纬经住院治疗病情稳定后,法院于今年8月裁定对其恢复审理。
佛山中院认为,李经纬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人员,在从事公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根据其犯罪事实和情节依法作出判决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万元的刑事处罚。
五老总保费个个过百万
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6月,被告人李经纬及同案人杨仕明、黎庆元、阮钜源(三人均已判刑)、于善福(另案处理)在某次广东健力宝集团有限公司领导班子工作会议上,经研究决定用其下属子公司广东健力宝饮料有限公司(上述五人均兼任该公司董事长、董事或正、副总经理)的职工福利资金为其五人购买个人商业保险,并由杨仕明负责落实。
会后,杨仕明通过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三水市支公司制定了具体的投保方案,并在征得李经纬、黎庆元、阮钜源、于善福四人的同意后,按照该方案为五人投保。6月底,被告人杨仕明安排饮料公司财务部经理梁某在工商银行三水市支行某储蓄所专门开设尾数为999的健力宝饮料公司工会账户,并从饮料公司原有工会账户中转入该账户职工福利资金人民币1300万元,后通过该账户将其中的1141.385万元作为保费转账给三水人保公司,并用人保公司按上述保费金额开具的加盖有“附件”字样、投保人均为“健力宝饮料公司”的非正式保险发票入账。
三水人保公司即按照已制定的保险方案为上述五人开具了其个人为投保人的保单及正式保险发票,其中李经纬投保国寿福瑞和康宁定期两个险种,保费为331.88万元;杨仕明、黎庆元、阮钜源、于善福4人投保了国寿福馨和康宁定期两个险种,保费分别为人民币187.56万元、200.91万元、229.185万元、191.85万元。上述保单及正式发票由杨仕明、黎庆元、阮钜源等人各自保管。
庭审阶段,李经纬提出,自己主观上没有占有公司钱财的故意,客观上实施的只是为职工福利而公事公办的行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
法院
利用职务之便共同贪污
佛山中院认为,尽管李经纬称不记得有没有安排黎庆元不再为全体职工购买保险的事情,但同案人杨仕明、黎庆元、阮钜源的供述均证实李经纬、于善福曾在2000年初一次集团公司班子例会上决定既为五位老总又为全体职工购买保险,但因李经纬改变意见而取消为全体职工购买保险的决定。
后来上述五人在2000年6月的另一次领导班子工作例会上决定用饮料公司的职工福利资金单独为他们五人购买商业保险,三同案人的供述相互吻合,且与李经纬的供述、证人韩某等五人的证言以及涉案投保单等书证印证,足以证实李经纬等人利用职务便利,通过领导管理层决策的形式形成共同贪污的贪污故意,实施共同贪污行为。
佛山中院认为,虽然购买保险的入账发票表明开支项目是保险费,但并未有具体说明,甚至连经手此事的财务人员都不知晓该保险为谁所买,其行为符合刑法第271条第2款,即“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侵占公司、企业财务,构成贪污罪。”
法院方表示,该条款与刑法382条规定的贪污类型有所不同,其在评价李经纬等人非法占有任职企业财物的行为是否成立贪污罪时,关键不在于被非法占有财物是否为公共财物,而在于被告人是否受国有单位委派到任职单位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非法占有任职单位财物时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