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9日下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委托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广东健力宝集团公司多名高管贪污受贿案作出终审宣判,判处被告人杨仕明有期徒刑十八年,被告人黎庆元、阮钜源各有期徒刑十四年。图为宣判现场,从右往左依次为杨仕明、黎庆元、阮钜源。
中新社发 索有为 摄
中新社广州4月19日电 (索有为 林晔晗
蒋倩倩)19日下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委托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广东健力宝集团公司多名高管贪污受贿案作出终审宣判,判处被告人杨仕明有期徒刑18年,被告人黎庆元、阮钜源各有期徒刑14年。
广东健力宝集团公司原3名高管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佛山中院依法审理了此案。一审认为,被告人杨仕明、黎庆元、阮钜源的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同时,被告人杨仕明的行为还构成受贿罪。杨仕明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鉴于杨仕明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贪污事实,与司法机关已掌握其的贪污犯罪属同种罪行且罪行较重,依法应从轻处罚。
另外,由于该案涉及的保险单及杨仕明的其它贪污、受贿所得已扣押在案而未造成实际损失,可对3名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佛山中院于2009年11月23日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和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杨仕明有期徒刑18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万元;以贪污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黎庆元、阮钜源犯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万元。
一审宣判后,3名被告人均不服提起上诉。广东高院受理此案后,该院刑事审判第二庭依法成立合议庭审理了此案。二审法院对一审认定事实及35项证据进行了详尽的论证,整个判决书多达29页、18000多字。二审法院认定,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了三人的上诉请求。
据了解,三名高管触犯的“三宗罪”包括:将职工福利金变成高管个人保险费。杨仕明、黎庆元、阮钜源投保的保险费均在人民币200万元左右;利用审批权套取公款占为己有;借销售大楼装修之机为个人谋利。时任健力宝饮料厂副厂长的杨仕明,在装修健力宝旧销售大楼期间,非法收受10万元。